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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56号

发表时间:2024-05-08 11:43:1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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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56号


申请人:焦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对其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作出的不同意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前通过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因申请行政复议而额外付出的成本共计982元。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9月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天河区一次性创业补贴,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反馈审核未通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因为申请人的条件完全符合当时关于该补贴的全部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出生于1996年,符合男性不超过60岁的条件;

二、申请人毕业于山东某学院,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的条件;

三、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毕业,于2023年1月28日初创企业,符合毕业五年内申请的条件

四、申请人的公司于2023年4至9月连续6个月为职工焦平涛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申请补贴前3个月有在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五、申请人的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成立,申请人于2023年9月申请补贴,符合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的条件;

六、申请人的公司在申请补贴时未违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申请人此前也从未领取过该补贴。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被通过,且申请人此前已多次与被申请人就业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反复核实申请条件,并存有录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经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往来交易凭证、员工工资发放流水、纳税申报表等用于核查申请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因此未通过其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提交补贴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审核时因其未能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已退回其申请并要求其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第二次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以相同理由退回其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再次提交申请,并提供“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和交易流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无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户口页、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因其提交的材料不充分,决定不通过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通过的政策依据充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的通知》、《广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河区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为重点核查单位是否真正创业,正常经营,是否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被税务部门列入纳税状态不正常等情形,被申请人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往来交易凭证、员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纳税申请表等佐证材料。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被申请人先后两次退回其申请,最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仍未达到审核通过标准,因此审核失败。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核不通过的决定,依据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某来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登记设立,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新塘大街,法定代表人为焦某(即申请人)。申请人于1996年出生,曾用名焦某民,2018年6月25日于山东某学院专科毕业。

2023年9月6日,申请人以某来咨询(广州)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系统提交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3年9月21日将申请人的申请退回,并在系统中告知申请人除上传毕业证外,还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往来凭证等相关材料。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因审核失败将申请人的申请退回。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第三次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认为审核不通过,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因申请人上传的材料不足,如后续条件符合的,可在公司成立三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对其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作出的不同意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 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区资金需求情况。2. 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3.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基本原则(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补贴类项目(八)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补贴标准:10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具有审核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已按照上述规定的“应提交材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应提交材料”要求。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往来交易凭证、员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提交材料”范围,所主张用于核查申请人申请的企业是否正常经营问题,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核验信息”范围。同时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的通知》、《广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河区就业补助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也不能作为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上述材料的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为由,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并决定不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依据不足。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由被申请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因申请行政复议而额外付出的成本共计982元,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中部分属于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以及行使救济权利所需的合理支出,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是由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达到其所主张的数额,故对于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作出的不同意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审核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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