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62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林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
负责人:林剑辉,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工单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工单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答复工单所反映的问题,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是电梯工程,该工程是向被申请人办理备案登记的,12345热线也是将此事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并未主张该工单提及的问题不属于其职能范围,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又主张该工单不属于其职能范围,前后矛盾,且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同时,被申请人无故拖延答复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336号)的决定对申请人的工单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就工单回复问题,于2022年7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该工单重新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关于工单的回复》,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工单中提出的诉求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
竣工验收备案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申请人提出希望相关部门出示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及验收证明的诉求,实际上是希望查询城市建设档案资料,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向市城建档案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查询。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并依法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已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1年6月11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此外,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8日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转办事项,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涉案工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且电梯主体未移位、未增加建筑高度、未扩大建筑面积,不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已拍照取证并回复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工单的回复》后,已依法送达申请人,履行了工单答复义务。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是天河区体育东路某街某号某房业主,其于2022年5月7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涉案工程未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动楼宇内部结构,但职能部门回复已按图纸施工,希望相关部门出示施工图纸和验收证明,后该工单转由被申请人处理。经被申请人核查,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4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6月11日取得《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回复申请人称涉案工程在建设前已经向被申请人及规划部门备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9日作出的上述工单处理答复,于2022年7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6月9日作出的上述工单处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对申请人上述工单中反映事项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关于工单的回复》,答复称申请人在上述工单中要求出示施工图纸和验收证明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请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天河区体育东路某街某号业主申请办理涉案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证明时提交了由广州某设计研究院公司出具的图纸,图纸载明设计阶段为“报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工单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二项规定: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范本)》(见附件3),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领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取得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制作施工信息标牌,在工地围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至规划验收完成。各镇、街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该通知附件2《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载明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华升街14号建筑物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于12345热线机构转办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具有办理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在工单中提出的具体诉求为希望相关部门出示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和验收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证明时可选择提交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作为申请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为涉案工程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过程中,收集了由广州某设计研究院公司出具的图纸作为“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这一项资料。该图纸载明设计阶段为“报建”,可见被申请人并未收集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此外,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也不存在需要收集涉案工程验收证明的情形。因申请人所需的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和验收证明等材料属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材料,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关于工单的回复》,指引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但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22年11月30日才作出《关于工单的回复》,已超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仍应确认其处理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工单的回复》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