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朗:
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天行罚决字〔2024〕31669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天行罚决字〔2024〕31669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于2025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4〕1296号)。
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本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府复议机构联系或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府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