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日石里:
你不服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你举报事项(编号:144010600202501035724500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期间,你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并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5〕102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