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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0〕60号

发表时间:2020-12-22 15:25:26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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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0〕60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陶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天河区某酒店等违法建设,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7月10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天河区某路某号某酒店顶楼、酒店大堂、某图文、某商铺等违法建设。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天河区五山某路居民,近年来,广州市政府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清除历史违建,为老旧居民楼疏通了消防通道,消除了安全隐患。但是,位于天河区某路某号的某酒店违规操作,在顶楼加建了一层钢结构房屋,酒店左侧加建了大堂,右侧加建了两个商铺,将两栋楼的安全距离完全阻断,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格局,将违法建设用于违法经商,存在消防隐患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申请人在2019年曾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答复称执法队已向佳驿宾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楼顶违法建设,如逾期未拆除的,执法队将依法查处。后由于被申请人未对该址违法建设作出任何处理,申请人再次进行反映,并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提出请求查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于2020年4月7日答复称未查询到该址的规划审批记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五山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4月9日答复称执法队正在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2日答复称执法队无法确定该址违法建设情况,正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后因执法队仍未进行处理,申请人再次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答复称该楼附属建筑面积测量已完成,执法队正在收集相关材料、立案并送规划定性,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

  期间,自称某酒店负责人多次找到申请人会谈,要求申请人撤回投诉举报,申请人拒绝其要求后,该负责人出言威胁申请人,并通过违法手段查询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和同事信息,并致电申请人同事,声称申请人有10万元欠款未还,无法联系,让同事帮忙联系,该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名誉,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受到威胁后曾报警,要求该自称负责人道歉并保证不再对申请人及家人进行骚扰。派出所只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未对该自称负责人进行处理。后申请人上访至广东省信访局,派出所才通知申请人制作笔录。后申请人致电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称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申请人戴口罩,无法识别。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止,仍未收到该自称负责人的道歉和保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敷衍答复,要求被申请人及时立案查处违法建设,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故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及时铲除黑恶势力,还当地居民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居住环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应依法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六)本案中,申请人既非涉案建设的所有权人,也非涉案建设的相邻权人,其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应依法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提起的是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

  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将申请人提起的反映天河区某酒店顶楼钢结构房屋、酒店大堂、某图文、某商铺涉嫌违建等信访事项转送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等规定,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

  三、被申请人有受理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四、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在作出答复后,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

  (一)信访处理情况

  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转送申请人反映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顶楼钢结构房屋、酒店大堂、某图文、某商铺涉嫌违建等信访事项的“云信访”材料。2020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信访事项。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于2020年3月2日另案办理过程中,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档案室查档、调取某路某号和某号的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查到某路某号的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图纸。经询档案室工作人员,其称只有具体的地址和门牌号码无法查到对应的规划报建资料。202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五山地铁C出口位于天河区某路某号的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该酒店为一栋六层混合结构楼宇。同日,被申请人向某酒店发出《询问通知书》。

  2020年3月19日,天河区某路某号的管理人广州市天河区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某路某号某楼接受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询问调查,其称该酒店自2013年2月开始,由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招租方式获得该物业的承租权并经营酒店至今。鉴于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档案查询也暂未能查询到天河区某路某号的规划报建图纸,2020年3月23日,五山执法队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测量某路某号某酒店违法建设面积的请示》,申请派遣测量队对某路某号某酒店进行测量。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时,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已完成对天河区某路某号某酒店附属建筑面积的测量工作,但尚未出具测量资料。

  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五山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当日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并告知其执法队正在进一步收集相关材料,立案并送规划定性,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中。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交对天河区某路某号某酒店整体测量的《工程测量资料》。202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调取天河区某路某号规划红线图、规划报建资料、规划报建图纸等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应依法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的涉案建设进行调查取证,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并在作出答复后,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恳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为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房业主,其自2019年起多次向被申请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以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五山街道办事处反映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酒店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及请求查询该建筑物规划审批记录。

  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3月2日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对天河区某路某号建筑物的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相关资料进行查册。经查,天河区某路某号查无规划报建图纸。202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天河区某路某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址有一幢六层框架结构房屋,现作为某酒店使用,该酒店楼顶有搭建一层简易结构板房,面积为100平方米,部分作为存放酒店设备,部分用于堆放酒店杂物。酒店东南侧一楼有两层两间混合结构房屋,现作为酒店大堂使用,面积为60平方米。酒店北侧有一层两间商铺,分别为“某图文”和“某三及第”,面积为80平方米。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报建审批资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某酒店配合调查。

  2020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陈某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广州市天河区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天河区某路某号建筑物于1983年由原郊区五山街办事处向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报建,于1984年开始建设,建筑物共六层,面积为1210平方米,其中第六层属于加建物业,已于1985年6月接受处理。建筑物目前由广州市天河区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通过竞标招租方式获得该建筑物承租权,现作为酒店使用。同日,陈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处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通知书》等材料。

  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再次通过“云信访”平台反映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并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天河区某路某号的建筑物面积进行测量。2020年6月1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工程测量资料》。202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调取天河区某路某号相关报建材料。

  2020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接受询问时称其并不居住在天河区某路某号建筑物中,也不居住在天河区某路某号旁边的建筑物中,其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建设的依据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天河区某路某号信访事项的复函》,可将该复函提供给被申请人。根据该复函显示,天河区某路某号建筑物为原郊区五山街办事处经原市规划局同意后建设的一幢五层业务及住宿综合楼。1985年建设单位擅自加建第六层,经原市规划局天河区分局同意罚款保留暂时使用。对于“某图文”、“某三及第”以及某酒店大堂等建筑物,暂未查询到规划审批记录。

  对于申请人此前多次反映情况,被申请人曾先后作出《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等答复。对于申请人2020年4月24日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关于某酒店楼顶涉嫌违建问题的答复意见》,再次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情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天河区五山某酒店等违法建设,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的管理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区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并非涉案建筑物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其住宅也不在涉案建筑物的相邻周边,故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处理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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