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0〕69号

发表时间:2020-12-10 16:17:33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0〕6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0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和《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均程序违法

  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立案反馈。2020年7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该回复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立案反馈和书面回复,均超过法定告知期限。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而不是让申请人自行去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也是广州某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7〕41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电信运营商推出的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的,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申请人实际被扣取了费用,并将同一问题分别举报了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两个举报事项均由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均认为没有违法,显然自相矛盾。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认真核查相关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广州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通过查询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经查,申请人的号码开通了VOLTE高清语音服务功能,需按从化大众卡的非从化小区资费计算,即每分钟0.4元。改号码在2020年5月11日7次拨打联通号码185XXXX8666,均正常接通且有通话时长,广州某公司按正常通话计费,共收费2.8元。被申请人认为无明显证据证明广州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7月1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并非举报处理结果的相对人,举报时未同时提出投诉诉求,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合法

  1.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非由被申请人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有关电话通话中信号发送合法与否,应当有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7〕414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人举报AI秘书服务违反该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问题,应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管辖。

  综上,申请人的举报事事项并非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已准备将举报事项移送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举报事项,至2020年7月1日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未超过最长期限。

  综上,申请人无权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其使用手机号码135XXXX6179拨打开通了AI秘书业务的联通号码185XXXX8666后被收取话费2.8元,广州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事项。根据《中国移动客户详单》显示,申请人所使用的号码135XXXX6179为中国移动用户,2020年5月11日19时19分至21时16分期间,申请人使用该号码拨打185XXXX8666号码,共7次,共被收取话费2.8元。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对广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申请人使用的号码135XXXX6179归属地为广州市从化区,该号码于2018年7月30日开通了VOLTE高清语音服务功能,资费标准按照从化大众卡的非从化小区资费计算,即每分钟0.4元。对于申请人所拨打的185XXXX8666号码是否开通AI秘书服务,广州某公司表示无法核实。对于该类型通话,由被叫方提供计费信号,广州某公司开始计费,至于具体何时收费,由谁发出计费信号,广州某公司认为应由通信部门界定。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未有证据证明广州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反映AI秘书业务发送计费信号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反映。2020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将申请人反映有关AI秘书业务收费问题移送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广州市天河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调整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穗天文〔2019〕30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区物价检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对申请人反映辖内企业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权。

  本案中,经查,被申请人使用的号码135XXXX6179开通了VOLTE高清语音服务功能,资费标准为每分钟0.4元,相关资费标准已在业务办理页面进行明示。申请人使用该号码向185XXXX8666号码拨打电话被收取的2.8元话费,实际上是VOLTE高清语音服务功能所产生的费用,并非由AI秘书业务产生。故广州某公司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并不存在价格欺诈情形,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其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对于申请人反映AI秘书业务发送应答计费信号不合法的举报事项,该事项应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被申请人发现自身不具备处理该举报事项权限,遂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反映,也无不妥,且被申请人在事后也将该举报事项移送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延长立案期限,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和7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及书面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其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