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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0〕87号

发表时间:2020-12-14 15:21:53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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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0〕87号

  申请人: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苑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0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一、即使被申请人无法找到被举报单位广州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但目前未见有任何相关信息,可见被申请人未尽法定的审查责任。

  二、被申请人称将被举报单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属于虚假回复,经申请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0年3月18日被移出,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无中文标签、以普通橘子皮冒充陈皮产品的举报事项。后于2020年7月24日、8月3日两次对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房某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联系。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单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并非举报处理结果的相对人,举报时未同时提出投诉诉求,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

  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联系,不能继续调查收集证据,只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后,已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于2020年8月24日将被举报单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

  本府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有关被举报单位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某旗舰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正宗陈皮”无任何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且涉嫌以普通橘子皮冒充正宗陈皮,并提出严惩被举报单位,以网页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回复等诉求。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和2020年8月3日两次对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房某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均发现被举报单位未在上址经营。2020年8月3日,上址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被举报单位已搬离该址,去向不明。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认为被举报的那位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联系,遂决定将被举报单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0年8月24日,被举报单位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单位销售的涉案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且涉嫌以普通橘子皮冒充正宗陈皮,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仅是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监督权,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立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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