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10号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金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店铺“某某店铺”购买宣称“15年新会陈皮”产品一份(标示品名:新会陈皮,净含量:250g,产地:广东新会,分装日期:2020.9.1),因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举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回复称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人提供了涉举报商品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未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不满,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提出的疑问作出具体解释和处理。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称,被举报商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标示质量等级、保质期、生产者等信息;无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的外观特征和入口感,无产地和陈化年份证明,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伪造产地;无产品合格证明,未经出厂检验; 农残、重金属、污染物等严重超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被举报商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由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所称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无法核实检验结果是否符合DB44/T604-2009、GB4806.1-2016、GB4806.7-2016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报告所涉产品与被举报商品是否有关联。
申请人因拆包食用发现质量问题,商家以“已拆包食用”为由不予退货退款,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拆包食用造成申请人身体慢性危害。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商家不退货退款,申请人基于与被举报人就食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有权就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食品和包装质量不合格的“新会陈皮”产品,后于2020年11月17日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举报产品。同日被举报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送货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举报行为不属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也并非该举报处理结果的相对人,因此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之后,已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调查,确认了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货单据、供应商证照等必要材料,被举报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票证义务,且被申请人收集的上述证据能证明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销售食品和包装质量不合格的“新会陈皮”产品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
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某某店铺”销售的“新会陈皮”(净含量:250g,产地:广东新会,分装日期:2020.9.1)无质量等级、保质期、产地、陈化年份证明等信息,无符合DB44/T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质量标准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其它产品合格证明,无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的外观特征和入口感,有严重霉变、虫蛀、病斑等现象,茶汤农残、重金属、污染物等严重超标,与陈皮直接接触的包装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GB4806.1-200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要求。众多消费者评价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举报人仍在继续销售。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涉举报商品的产地和陈化年份证明、检测报告、包装食品安全证明、无农残重金属污染物等超标证明等在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
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富华东街42号402-39房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举报商品实物。
2020年11月18日,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广东省传世陈皮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陈皮《检测报告》《送货单》、江门市新会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普宁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塑料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被举报人具有食品经营合法资质,涉举报商品为其从合法渠道购进,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的进货检验义务,确保是合格产品,与陈皮直接接触的包装有检测合格报告。并称被举报人销售的陈皮为散装食用农产品,并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被举报人在分装销售时附加了标签,标示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净重等信息。
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涉举报商品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未发现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并已履行该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被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调查查明,被举报人在采购涉案商品及外包装袋时有向供货商索取票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商品及外包装袋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其作用在于促进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公民监督权和知情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拆包食用涉举报商品造成身体慢性危害,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复议,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