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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书模板

发表时间:2021-09-06 11:44:30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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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权: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如申请人对天河区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或者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

  3.申请回避权:当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4.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5.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

  7.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8. 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9.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10.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11.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

  12.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本级行政复议关、被申请人的主管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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