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1〕113号

发表时间:2021-10-08 17:24:3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113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广州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清除目前还在继续侵权小程序;对广州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进行罚款、处罚。

  申请人称:

  由于《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里并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应该在多少天内、什么地方提出复议,并没有做到告知义务。

  申请人对广州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侵权事实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被举报人并没有被罚款或受到相关处罚。

  由于被举报人并没有受到相关罚款和处罚,导致没有侵权成本,所以目前被举报人仍然毫无悔意,还在继续利用微信小程序恶意霸占申请人商标名字,最近还恶意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故意影响申请人正常营业,属于恶意竞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重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超过期限提起行政复议,且申请人与涉案答复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并于2月21日将涉案答复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亦明确其于2021年2月20日已明知该答复的相关内容,但申请人直至2021年6月10日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的问题。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提供举报线索的作用在于促进被申请人启动调查程序,被申请人对举报人是否立案查处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仅是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并不会减损或增设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也即是涉案答复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涉案答复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涉案答复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并无不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举报投诉内容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注册“某相亲网”商标,于2018年1月14日取得商标证。2019年6月24日又注册了“某相亲”商标,服务类别是:交友服务;交友介绍服务;计算机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社交陪伴;社交护送;婚姻介绍;婚姻咨询;婚介服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侵占申请人“某相亲”商标,用于微信公众号“某相亲”以及线下实体店进行婚介服务,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查处。

  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住所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经查实,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注册“某相亲”商标,而被举报人是在2016年7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并使用“某相亲”公众号,且未对“某相亲”商标进行注册登记。被举报人在汕头市金平区某大厦设置了办公点,办公点会议室内有悬挂“某相亲”字样。经被申请人责令整改,被举报人已更改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名为“全某婚恋”,且线下办公点广告语已更换为“全某婚恋”。同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

  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和调查结果。该答复于2021年2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案举报事项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2月25日开展核查工作。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时限。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2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责令改正,被举报人已及时变更公众号“某相亲”名称并停止运营涉案微信小程序“某相亲”,拆除了办公地点的相关标志。另,被举报人于2016年7月2日开始使用“某相亲”作为公众号的名称,而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注册登记“某相亲”的商标,因被举报人使用该商标在先,对申请人造成的侵害较小,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对于涉案举报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商标侵权的举报材料。申请人为“某相亲”商标持有人,其称被举报人在微信平台开设“某相亲”公众号,大量推广和广告宣传,并收取高昂的注册会员费用,涉嫌侵犯申请人利益和商标侵权,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责令被举报人停止侵权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某相亲”商标注册证显示,该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婚介服务等内容,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婚姻介绍服务。经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某询问调查,蔡某称被举报人于2016年7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并使用“某相亲”公众号,用于相亲交友经营活动,被举报人汕头金平区某大厦办公点会议室曾有悬挂“某相亲”字样,现已拆除。被举报人2021年2月12日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说明显示,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网站、线下标识均已更名为“全某婚恋”,某相亲小程序已于2020年12月31日暂停服务。

  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对在微信平台开设“某相亲”公众号的行为进行改正,被举报人现已更改公众号及网站有关“某相亲”用语,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2月20日,上述答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本着保护复议申请人权益原则,申请复议期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故不应认定申请人超过期限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举报有权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核查,发现被举报人确有存在将申请人注册商标“某相亲”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名称使用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责令整改,被举报人已将其微信公众号、网站、线下标识名称变更为“全某婚恋”,并于2021年2月12日提交了整改完毕的有关证明。申请人“某相亲”商标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其主张被举报人开设“某相亲”微信公众号对其造成极大影响和损失,但未提供相关据证据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和被举报人整改情况,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