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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1〕177号

发表时间:2021-12-05 11:30:3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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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17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3月12日对其在2018年12月17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递交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3月12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投诉举报官方窗口递交了关于广州市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笔记本(以下称“涉案产品”)涉嫌价格欺诈等违法线索,系统显示由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接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为:依法处罚、依法奖励、依法告知受理和办结情况,电子邮件送达。但是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子邮件答复,经依申请公开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称:经查,未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为其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了“依法赔偿”诉求,可是被申请人未及时处理消费投诉。申请人2018年12月17日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2020年3月12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属超期,被申请人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显属违法。被申请人未全面调取证据,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7日,区发改局收到申请人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套餐一,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价格承诺,请求依法处罚被举报人,要求被举报人赔偿并告知申请人办结情况。2018年12月26日,区发改局通过天河区政府统一短信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了举报受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告知申请人由于其未提供交易记录等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现已废止)第十二条,决定不予受理价格投诉。

  因机构改革,区发改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由被申请人行使。因疫情影响及案件积压等因素,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收到本案举报线索后进行调查。

  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被举报人亦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续航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经调查查明:

  1.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涉案产品,套餐类型为套餐一,选择黑色贴膜,商品总价为4599元,成交价格为4399元。被举报人对涉案产品价格优惠的活动时间是2018年9月2日至4日,被举报人的销售页面显示: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显示价格为4599元,店铺优惠券200元,到手价4399元。活动结束后,被举报人恢复了该型号该套餐的价格。

  2.被举报人商店页面描述的“免费提供多彩贴膜”在商品详情部分的图片表示赠送个性彩膜指的是纯色的彩色贴膜,并非有图案的定制贴膜,申请人在购买时自行下单选择了纯色贴膜。

  3.被举报人商店页面描述的8个小时续航时间和6秒开机并非所有环境下都能实现的,在页面上注明有“因环境不同可能会有差异”。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续航测试报告》和《开机时间测试报告》,在测试环境中,涉案产品电脑电池续航时间可达到13个小时,电脑开机时间为6秒。

  4.被举报人商店页面表示赠送的鼠标、鼠标垫及键盘膜为随机发送,因此未标注个体型号,也未约定该鼠标为无线鼠标。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家,并非“三无”产品。

  2020年3月1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涉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因此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涉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已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和《广州市天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3点第(10)项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因机构改革,被申请人整合辖区内原属于区发改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区发改局移交的本案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当时购买涉案产品的活动期间为2018年9月2日至4日,被举报人在活动结束后即恢复了该型号该套餐的价格,且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的开机时间测试报告、续航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网上销售涉案产品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涉案举报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日向被举报人购买了涉案产品,套餐类型为套餐一,选择黑色贴膜,商品总价为4599元,成交价格为4399元。收到产品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背价格承诺,涉嫌多项违法行为,于2018年12月17日向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投诉举报,并提供如下线索:1.网页宣称免费提供多彩贴膜,付款后被告知有图案的贴膜需要58元一套;2.涉案产品续航时间宣称有8小时,实际使用不打开任何程序,待机仅支持不足3小时;3.宣称送鼠标,但是未告知鼠标属性、规格、型号及价格,收货后也不是申请人理想中的无线鼠标;4.赠品鼠标垫、键盘膜是三无产品;5.违背价格承诺,活动结束后,未恢复原价;6.宣称开机快达6秒,实际开机8秒。平台显示该举报已由“天河区发改局”接收并将按规定时间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或转办的决定,请申请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区发改局通过天河区政府统一信息平台向申请人留存的电话号码发送信息,对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价格投诉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未提供交易记录、身份证明等资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等申请人补齐资料再予以受理。

  因机构改革,被申请人整合了原属于区发改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区发改局移交的本案举报材料。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赠品多彩贴膜问题,被举报人指出多彩贴膜指的是纯色贴膜,非有图案的贴膜,且申请人在购买时已选择了黑色贴膜。申请人提出的8小时续航和6秒开机问题,并非所有环境下都能实现,被举报人在页面注明“因环境不同可能会有差异”。赠品在页面上描述是随机发的,因此没有注明具体型号,但详情页有展示赠品的样子,赠品均为正规厂商生产。申请人拍下涉案产品的活动时间是在2018年9月2日至4日,被举报人已于9月5日恢复了价格。被举报人提供了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订单情况,该时期被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同类型套餐4套,时间分别是:8月27日,4399元,9月2日,4399元;9月3日,4399元,2018年9月9日,4599元予以佐证。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商品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6月21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其“依法赔偿”的投诉诉求进行处理,且超期办理、超期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8月1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天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相关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区发改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予以受理,即已经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进行分开处理。申请人在收到区发给局的短信后未补充证据材料,后又提出被申请人没有对其“依法赔偿”的投诉诉求进行处理,本府不予认可。因为机构改革,该案件于2020年1月8日移交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案件后,进行了调查,但是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即被举报人是否违反价格承诺,在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问题,被申请人仅凭被举报人提供的订单情况:2018年9月9日卖出同款涉案产品4599元,比9月2日至4日活动期多出200元,就认定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9月5日恢复原价,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不立案决定,超出法定期限,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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