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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1〕219号

发表时间:2022-01-07 09:50:3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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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219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16日在12315小程序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要求被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

  2021年9月4日,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吃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外卖食品中吃出蟑螂,遂立即在12315小程序提出投诉申请。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未曾与申请人有过直接联系,而是让被投诉人私下联系申请人进行和解,但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未能达成和解。后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为被投诉人后厨及食品卫生没问题,且属于外卖,不予立案。由于被投诉人某外卖平台评论同样有消费者反馈吃出蟑螂及虫子,因此申请人不认同被申请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后厨无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反映被投诉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的羊肉粉有蟑螂,请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

  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人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被申请人检查了被投诉人的厨房,未发现有蟑螂,被投诉人的相关卫生情况亦符合要求。2021年9月10日,被投诉人出具了《关于美团外卖餐品有异物客诉处理情况说明》,表示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并进行退款处理,但申请人拒绝了退款,并设置拒绝接听被投诉人电话。被投诉人表示其无法满足申请人提出的赔偿条件,且拒绝后期的继续调解。

  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小程序向申请人反馈投诉的处理结果。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食品领域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登记住所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享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的投诉材料后,依法组织调解。2021年9月10日,被投诉人出具了《关于某外卖平台餐品有异物客诉处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后期的继续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4日收到涉案投诉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相关违法线索,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人告知涉案投诉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办理涉案投诉事项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经调查,被投诉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人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厨房有蟑螂,被投诉人的相关卫生情况亦符合要求。因此,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在食品领域存在申请人所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是正确有效的。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反映其在被投诉人某外卖平台销售的外卖羊肉汤中发现有蟑螂,要求被投诉人退赔申请人消费金额49.2元。

  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被申请人查明:现场被投诉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其厨房中没有发现有蟑螂的情况,相关的卫生情况符合要求,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同意对涉案订单退款但不同意赔偿,拒绝与申请人调解,另称其每月定期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店铺进行消杀,并提供了2021年8月21日的消杀服务单据。

  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和该决定通过12315小程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依法组织调解,但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无不妥。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员工持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场所卫生情况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作出终止调解并不予立案的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在查明事实后作出终止调解并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其法定职权,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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