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23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7月13日支付5.90元向广州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滋补”购买了新会陈皮(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份,被举报人通过极兔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签收。打开食用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包装袋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产品网页宣传为新会陈皮,实际到货为橘皮,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涉案产品实物包装未标识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涉案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原料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无产品质量等级检测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无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食用涉案产品后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答复申请人。
2021年7月23日,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物业管理方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出具《不在场证明》,载明被举报人合同到期已搬出,不在现场实地经营,不知去向,无法联系。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实地经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202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线索移送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拼多多平台属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其督促拼多多平台采取措施制止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已将涉案举报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EMS将上述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0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后,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上述情况函告拼多多平台属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移送相关举报线索,商请其对被举报人予以查处,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申请人主张食用涉案产品后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