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249号
申请人:谷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对其举报工单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对其举报工单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解决申请人工单中提到的问题。
申请人称:
申请人自2010年开始,向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单机收银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当时被举报人承诺后续客服会提供安装、使用指导服务。事实上自2010年开始,一直由丘先生、黄先生两位被举报人客服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售后服务。
由于近两年经济形势不好,申请人未从事经营,期间也未继续使用涉案软件。2021年3月份,申请人再次联系被举报人售后客服为其安装涉案软件,客服安装完成后表示本次不收费,但后续安装涉案软件需要收费。由于申请人每次电脑刷机都需要重新安装涉案软件,申请人2021年8月20日再次联系被举报人客服,希望其安装涉案软件时,客服表示公司规定安装涉案软件需要收取服务费200元。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电话反映至广州市市长热线12345、12315、政府平台等寻求帮助;2021年9月9日天河区政府作出的工单,称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申请人再次向12345反映,天河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0821091010075565101的处理工单,称被举报人提供了收费标准,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举报人承诺提供无偿服务的证据,故无客观证据表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一直在提供无偿售后服务,且现在申请人购买涉案软件已历时十年之久,让申请人再提供十年前的相关证据过于强求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能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工单的处理结果,责令被举报人继续履行承诺服务安装软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申请人于2008年5月份开店,在2010年上半年以800元的价格向被举报人购买涉案软件。虽然时间过去十年有余,但现如今网络发达、信息快捷方便时代,想查询到当年事实交易的相关信息应该不难。被申请人必要时可亲自查询当时通话记录、实际收付款记录等信息。
2、被申请人调查以被举报人已提供服务一年期限为由,断定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但在提供的答复证据材料未见该说法的文件依据,且被举报人也从未提供相关的收费标准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3、被举报人2007年成立,当时的注册资金应是50万,还没立足市场站稳脚跟,只要有人购买软件,都会尽心尽力服务。如果当时被举报人未明确告知服务期限、后期需要收费等系列问题申请人是断然不会购买使用涉案软件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工单类型为举报,诉求为反映被举报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问题。
2021年9月23日11时36分,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的基本情况,并请申请人补充有关购买软件时的合同证据、有关被举报人承诺提供无限期无偿服务的证据及其他被举报人的违法证据,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遂同步告知申请人并无客观证据表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2021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再次告知申请人该调查处理结果。
2021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收费标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举报人承诺无限期提供无偿服务的证据,无客观证据表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工单类型为举报,诉求为反映被举报人未履行服务约定问题。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情况说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经查明:2012年5月,申请人购买了被举报人的涉案软件,2012年5月至2020年8月,被举报人一直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软件安装服务。此后2年,因申请人不再经营,期间未再使用涉案软件。2021年3月,申请人联系被举报人要求重新安装涉案软件,被举报人再次免费为申请人安装。2021年8月,因申请人电脑刷机,需要重新安装涉案软件,遂再次联系被举报人要求安装,被举报人要求按照200元一次收费后提供重装服务。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已回复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已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案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结合2021年8月26日的调查情况,通过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调查的基本情况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购买软件时的合同证据、有关被举报人承诺提供无限期无偿服务的证据及其他被举报人的违法证据,但申请人无法补充。因被举报人提供了收费标准,且申请人未提供被举报人提供无偿服务的证据,现无客观证据表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的职责并作出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并已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并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未履行服务约定。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其注册地址实地办公,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其负责人称被举报人从未承诺提供无限期免费服务,并提供了《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情况说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载明“安装服务费,系统重启后恢复数据重新安装软件,200元/次”。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由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1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针对该工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理由为经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收费标准,申请人未提供被举报人承诺提供无偿服务的证据,无客观证据表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对其举报工单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0月1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经书面通知,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期限为20日的事项,每次延期10日;其他办理期限的事项,每次延期的时限和办理期限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内有关经营企业的投诉举报有权进行处理。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费金额,符合其提供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被举报人承诺无偿提供服务的直接证据,被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对举报工单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