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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1〕305号

发表时间:2022-03-25 18:04:4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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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05号


申请人:郭某振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石泽润   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申请人称:

申请人受伤情形是因工作时摔倒在地上,应属于工伤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4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晚上19时40分许在前进街石溪村农商银行路段保洁时不慎摔倒受伤。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第三人经广州市天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的事业单位。2019年6月,申请人入职第三人处,工作岗位为环卫保洁。2021年4月19日晚上19时40分许,申请人在前进街石溪村农商银行路段进行保洁作业时突发晕厥倒地,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烟雾病、双下肺肺炎、高血压病3级,后经鉴定,申请人上述疾病与外伤无关联,外伤参与度为0。被申请人依法不予认定申请人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在提交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工作时摔倒在地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关于申请人的案涉诊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受伤害的伤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申请人“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烟雾病、双下肺肺炎、高血压病3级”等疾病与申请人2021年4月19日在前进街石溪村农商银行路段工作时不慎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一事进行鉴定。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诊断与外伤无关联,外伤参与度为0。因此,被申请人对上述诊断不予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受理并审核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且对该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依法于2021年10月27日送达给第三人和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发表意见。

本府查明: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于2003年3月6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2020年9月30日,因天河区街道体制改革,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被撤销,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即第三人)承接相关业务。第三人于2020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浪,举办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30日,第三人委托凌某棋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名义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19时40分左右在前进街石溪农商银行路段工作时,因不慎摔倒,活动受限,后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双下肺肺炎。被申请人当日对有关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为环卫作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辖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与其2021年4月19日在前进街石溪农商银行路段摔倒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告知第三人其决定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待关联性鉴定的结论出具后恢复审理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8月30日,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双下肺肺炎与外伤无关联,外伤参与度为0。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不属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受伤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当事各方对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受伤情形均无异议,本府予以认可。申请人主张其在工作时摔倒,导致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双下肺肺炎等疾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上述疾病与外伤不具有关联性,外伤参与度为0,故申请人突发上述疾病并非因在工作中摔倒而导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申请人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上述疾病,但也未出现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受伤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本案中,第三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当日予以受理。因案情调查需要对申请人伤情的关联性作出认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案件审查期限。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双方。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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