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14号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岳海川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锦明街101号、105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锦明街101号、105号)》。
申请人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许可的加建电梯工程结构非常特殊。从设计图纸可以看出,将在锦明街101号和105号之间加建长廊,两楼之间加建长廊和平台,加上与电梯相连长廊,三者总长20米,长廊净长度17米以上,长廊依赖原有建筑三楼平台支撑。
市规自局的《建设工程审核书》里面第八条、第十一条载明其不负责结构安全方面资料的审核,不负责施工图审查资料的审核。《建设工程审核书》第八条明确要求该工程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签发《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锦明街101号、105号)》(以下简称“涉案证明书”),该涉案证明书实际许可了锦明街101号和105号加建电梯施工。被申请人作为施工的审核方,必须负责结构安全方面资料的审核,负责施工图审查资料的审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是最重要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证明。
被申请人在施工方没有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签发了涉案证明书,属于安全审核缺位,没有认真履行好审核职责。相关业主两次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但被申请人不接受该意见。
锦明街101号和105号加建电梯设计结构非常特殊,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资料非常重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严格审核,立刻收回签发的涉案证明书,并要求施工方按照市规自局的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有签发涉案证明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证明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余某仑提交的《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书》、《业主自行监理同意书》、《加建电梯工程合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林某键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余某仑、庄某凡)等材料。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签发涉案证明书。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证明书。
本府查明:
为了加建天河区锦明街101号、105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2021年10月25日,业主代表余某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自行监理同意书》、《加建电梯工程合同》等材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显示该工程总投资148万元,建筑面积219平方米,层数9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1份,《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其中附图部分是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图纸,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审核信息。《加建电梯工程合同》附有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签发涉案证明书。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全面统筹,各镇、街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范本)》,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领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村民自建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5.工程规模较大的临时性工程还应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注:(1)改、拆建及室外装修等工程应提供上述第2、3、4项资料;市政工程应提供上述第3和4项资料。(2)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微改造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单位领取并认真填写《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2.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加盖单位印鉴(个人签名)的申请表,附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3.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对于不符合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加建电梯项目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属于小型工程。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签发涉案证明书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收到代表业主余某仑提交的《广州市临时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要求,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开具了涉案证明书,符合上述规定。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指出被申请人没有对工程结构安全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施工方未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签发了涉案证明书,未履行安全审核职责。经核,余某仑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施工图纸和专业人士的审核信息,且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施工方的资质材料。被申请人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因此,对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签发涉案证明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签发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锦明街101号、10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