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18号
申请人:黎某轮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待遇。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养老金核定依据何时的文件进行计算核定
申请人的养老金核定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以下简称为294号文)还是依据此前的文件?因为申请人的退休时间正好处于294号文的发布时间点,请求确认294号文的发布对申请人的养老金的计算是否产生影响。
二、申请人对《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及过度性养老金计算有异议
申请人转出地海南省199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元,与该核定表中的261.5元不一致。请求确认《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视同缴费账户额(G)如何计算?与视同缴费指数(D)是否有关联。申请人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未见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数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经查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申请人于1961年9月24日出生,于2021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申请人养老金核定的依据
申请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核定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号。以下简称为96号文)。294号文公布实施后,申请人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分批次对符合294号文适用范围的人员,重算过渡性养老金,有补发金额的及时予以补发。
关于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
(一)关于建账基数261.5元的计算依据
申请人的视同工龄审核至1993年12月,该时间对应的社保缴费年度为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经咨询广州市人社局,海南省社保缴费年度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职工平均工资年度统计数字为3138元(该数据由广东省社保局发函至统计局获得),因此,申请人视同缴费的建账基数为3138元除以12个月等于261.5元。
(二)关于视同账户金额、视同缴费指数计算问题
《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的字段(G)是根据96号文的附件3第二条计算出视同本金。申请人视同账户金额和视同缴费指数计算方式如下: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方法为“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申请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以下简称为补记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为“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以下简称为补齐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申请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视同本金计算公式为“视同本金=补记额+补齐额”。
视同缴费账户额(G)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账户额(G)=视同本金+视同账户利息(从2006年7月至核定退休日期)”。
根据96号文附件二《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D)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指数(D)=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61.5元÷当年广东省在岗平均工资444元”。计算结果为0.589。
关于申请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申请人参与294号文重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294号文规定,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将会参与调整。按照市社保中心统一安排,未进入前三批批量调整范围的人员,各区社保于2022年1月中旬将名单集中上报,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处理。目前,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信息纳入上报范围,后续将逐步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1961年9月出生,其自1994年1月至2021年9月连续购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412个月,经审核,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12年6个月(150个月)。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1994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54.5”,个人实际缴费为“10.64”;1995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661”,个人实际缴费为“19.83”;1996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677”,个人实际缴费为“20.31”;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730”,个人实际缴费为“21.9”;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765”,个人实际缴费为“22.95”。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1993年申请人所在地海南省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38元,1993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22元。2005年至2020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3959元、26186元、29443元、33110元、36355元、40358元、45152元、50577元、53611元、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100689元和110324元。
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核定结果,核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D)为“0.589”,实际缴费指数和(E)为“208.7844”,过渡性养老金为“490.7”,变动月份(2021年10月)的过渡性养老金为“726.7”,视同缴费账户额(G)为“58883.47”,基础养老金为“2322.41”,基本养老金为3281.46元。申请人于同日开始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法定职能。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及对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账户额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核算结果是否准确。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294号文于2021年9月24日公布实施。经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算时,适用96号文的计算方式。同时,294号文第六点规定该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新办法的具体落实需要一定的时间,被申请人已明确目前根据294号文规定对过渡性养老金的重新核算工作正在进行中,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将会参与调整,本府对此予以认可。
对于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一点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查,1993年申请人所在地海南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38÷12=261.5元,1993年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5322÷12=444元,故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为0.589,核算结果准确。
对于申请人视同缴费账户额的计算,根据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点第一项“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和“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的计算方式,以及该办法第三点关于账户利率的计算规定,申请人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本金)为12632.3元,结合2006年至2020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利率),最终核算申请人截至2021年9月的视同缴费账户额为58883.47元,核算结果准确。
对于申请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申请人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96号文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经核定,申请人截至2021年9月的视同缴费账户额为58883.47元,故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为490.7元,核算结果准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