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34号
申请人:韦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9月12日在天猫平台广州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2.52元购买代用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到货后发现商品存在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同日,广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明被举报人从未在其登记住所办公。
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案涉举报内容。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问题重新处理并答复,本府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后,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