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37号
申请人:刘某涵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一、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让申请人签订协议放弃中考一事,实际上是申请人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哄骗下签的,协议上的签名是申请人全程填写,当时申请人未成年,家长签字处也是申请人自己填的,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2018届学生中签订该协议的学生高达30-40人,有部分学生提供了当时签协议整个过程的说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情况,复议机关可以查证。被举报单位的做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受教育权,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惩戒。请求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并给出处理结果。
二、关于被举报单位当时承诺申请人可以就读某现代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一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2018年发现申请人没有参加中考后,曾向班主任求证,班主任称被举报单位已经和某学院沟通好,可以任意报读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有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且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也组织申请人和被举报单位进行调解,但未达到申请人的诉求。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在调解时也向被申请人调解人员和被举报单位的老师出示过。当天被举报单位也提供了学生签署的协议,协议上明确载明“电子商务三二分段”,请求被申请人催促被举报单位履行就读“三二分段”学制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自愿放弃参加中考的问题,申请人一直特别提醒有关领导,中考协议并非申请人自愿签署,是在被举报单位领导和老师哄骗下所签的。协议模板由学校提供,有30至40个学生进行了抄写,上述情况请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予以查明。申请人特此声明,协议家长栏并非由申请人家长签字,被举报单位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竟让未满18岁的孩子签订此类协议。
二、关于被举报单位就放弃中考与申请人家长沟通的问题,申请人家长从未收到被举报单位的电话或微信沟通,该问题申请人在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时已经明确。
三、关于申请人家长为什么一直申诉的问题,是因为被举报单位让学生放弃中考,引起后续就读的各种问题,需要走弯路,浪费更多时间。2018年申请人家长发现没有中考成绩后,才让申请人报读某学院,后来却发现是一个骗局。因为没有中考成绩,申请人连某学院的“三二分段”学制都没有报名资格,无法报读,所以从2018年至今一直在投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为自愿放弃参加中考,故被举报单位和被申请人无法向其提供2018年的中考成绩单,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做出无法提供中考成绩单的答复,并无不当
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转来关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反映申请人中考相关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告知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将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经被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被举报单位要求申请人放弃参加中考等事宜,主要诉求是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提供申请人的中考成绩单,协调申请人在某学院完成“三二分段”就读相关事宜。
经被申请人向被举报单位核查了解,2018年广州市高中阶段考试报名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准备让申请人回到原籍进行中考报名,向被举报单位提出自愿放弃2018年广州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资格。对于放弃参加中考的学生,被举报单位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放弃原因,并由学生和家长签名确认,但未提供所谓抄写模板。2018年1月9日,申请人向被举报单位提交了不参加广州市2018年高中阶段报名考试的申请书,班主任也及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沟通,确认该申请书的签名为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签。在2018年3月进行广州市2018年高中阶段学生招生考试报名表网上填报时,申请人在“是否参加中招统一录取”一栏中填写了“否”。班主任再次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确认是否放弃中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放弃中考并表示回原籍继续升学就读。
因申请人自愿放弃中考,被举报单位和被申请人均无法向其提供2018年的中考成绩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无法提供中考成绩单的答复,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并非某学院的主管单位,无权对某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针对申请人要求协调其在某学院完成“三二分段”就读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建议其直接咨询某学校招生部门,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经了解,2018年10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向被举报单位反映申请人没有中考成绩,无法报读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进行学习。被举报单位了解该情况后积极协助申请人与某学院进行沟通。某学院表示申请人即使没有中考成绩也可以报读“三二分段”学制,后申请人入院在某学院进行了中职阶段学习。据某学院称,因申请人在“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转段考试时未按时参加考试报名,故无法顺利完成“三二分段”学习。
某学院是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国家重点民办技工学校,其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调其在某学院完成“三二分段”就读相关事宜,因被申请人并非某学院的主管单位,无权对某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审批和管理,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直接咨询某学院招生部门,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依法依规,合法合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1年10月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被举报单位要求部分学生放弃中考并签署弃考协议等问题,具体诉求为要求被举报单位补上申请人的中考成绩,以及履行让申请人就读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的承诺,后该事项转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1年11月3日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学生参加中考或者放弃中考,均为自愿选择,被举报单位从未强制性要求学生不参加中考。对于自愿放弃中考的学生,被举报单位为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均要求学生提供放弃中考的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学校、班级、放弃中考原因,并由学生和家长签名确认。被举报单位未提供统一的模板让学生抄写。申请人在2018年中考报名前上交了放弃中考说明,班主任已及时与申请人家长沟通,家长确认放弃中考,并表示将回原籍继续升学就读。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答复称因申请人未参加2018年中考,被举报单位及被申请人均无法提供其2018年的中考成绩单。关于申请人在某学院三二分段就读事宜,建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咨询某学院招生部门。该答复意见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举报单位于2006年10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通,性质为民办学校,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小学、初中,被申请人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某学院于2005年7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贺某芬,性质为民办学校,业务范围为全日制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人曾于2018年1月9日书写《我不参加2018年广州市高中阶段报名考试申请》,表示因个人原因不参加2018年广州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向被举报单位提交。该申请的申请人签名处所载的签名为“刘某涵”,家长签名处所载的签名为“李某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且为被举报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有关涉及被举报单位教育问题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事项的具体诉求为要求被举报单位补回申请人的中考成绩,以及履行让申请人就读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的承诺。对于补回申请人中考成绩的诉求,因申请人实际上并未参加中考,客观上不存在申请人的中考成绩,故被申请人对于该诉求,作出无法提供申请人中考成绩的答复,并无不妥。对于履行让申请人就读某学院“三二分段”学制的承诺的诉求。因被申请人并非某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无法对某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或协调,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直接向某学院招生部门进行咨询,也无不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天河区某中英文学校学生中考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