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369号
申请人:张某荣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本府办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11月10日向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天猫商城设立的“某旗舰店”购买了女长款羽绒棉服外套(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收货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质量差,没有品牌标签、内里标签、成分标签、洗涤标志等,被举报人涉嫌以次充好,对申请人构成欺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无法联系。该物业的管理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办公。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无法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核查。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将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案举报线索函告天猫商城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被举报人于2022年2月16将其登记住所予以变更。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其对涉案问题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