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5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南某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组织召开华南某园小区业主大会后,于2021年8月9日向全体业主公示《华南某园小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汇总统计表》,该统计表显示案涉小区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2463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65897.14平方米。2021年8月27日,案涉小区业主凌某辉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华南某园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异议》,提出上述统计表的数据与实际事实有差异,遗漏案涉小区内的幼儿园、御景小学、服务管理楼、社区文化中心、御水街50号的一、二楼所有商铺及御水街1号之一至二十七等专有面积,案涉小区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实为300180.0016平方米。凌某辉同时提供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数据截图、现场照片等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根据凌某辉提供的材料对案涉小区的业主清册及投票系统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修改。
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反映申请人2021年12月查询业主清册时发现华南某园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显示为300257.26平方米,业主总人数显示为2475人,并向被申请人问询:一、小区业主专有面积及总人数的准确数据应该是多少;二、业主清册专有面积和户数发生变化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变化的依据是什么,公示中的业主清册的专有面积和户数为什么会发生变化;三、系统导出的未绑定清册与业主清册之间为何没有完整的隶属关系;四、公建配套不属于专有部分面积为何能录入系统参与投票等问题。
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告知申请人称根据系统数据库显示华南某园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300497.76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2498人,并对数据变动原因、未绑定清册与业主清册之间的关系、公建配套认定为专有部分面积的依据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告知申请人如认为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有错误或遗漏的,应依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于2022年1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业主清册有更正意见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投票组织者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的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完善投票系统数据库。
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及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主张其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回复称华南某园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300497.76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2498人的告知内容不服,并请求将小区内小学、幼儿园、会所、农贸市场、居委会办公室等公建配套设施面积从专有部分总面积中剔除。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内容仅就业主清册数据的变动的相关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问询,并未提出变更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内容也仅是根据系统记载,将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数据告知申请人,以及对申请人提出的问询进行一一答复。该告知内容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同时,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属于应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处理的事项,被申请人也已在《关于<关于业主清册数据变动的问询函>的复函》中将申请变更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认为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有错误的,应先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