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6号
申请人:胡某南
申请人:刘某凡
申请人:李某罗
申请人:马某坚
申请人:林某华
申请人:许某军
申请人:卓某诚
申请人:谢某先
申请人:林某浩
申请人:邓某庆
申请人:张某明
申请人:何某珠
申请人:关某忠
申请人:陈某波
申请人:谢某平
申请人:许某羚
申请人:钟某庆
申请人:冯某才
申请人:梁某玲
申请人:商某
申请人:林某
申请人:陈某盈
申请人:蒋某莲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对某物业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
某物业在申办《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前未征询业主意见,2021年10月26日制定新的停车收费标准,2021年11月8日召开停车收费协调会,业主才得知某物业办理了备案证明。
根据某物业出示的备案证明显示,停车场含地面车位46个,地下车位36个,共计82个。其中46个地面车位为小区的原有道路及绿化公共区域,并非原规划的停车位。
被申请人作为房管部门,理应熟知有关物业条例,住宅小区物业或他人需利用共用部分申请经营性停车场前,应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上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被申请人适用《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某物业出具备案证明,明显不妥。且某物业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服务信息表》其中一栏<停车场投资类型>中,某物业勾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某物业只有本小区管理服务权限,申请的经营性停车场业主也没有授权,某物业也没有对任何设施进行投资行为,对本小区的共有部分更没有产权。某物业违反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住宅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查处。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的,业主同意的,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综上所述,某物业在申办备案证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流程不完善,申办材料不真实,应对其取得的备案证明予以撤销,并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2021年8月26日,某物业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某大厦停车场的备案手续,被申请人收到其提交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天某大厦停车场位置图、天某大厦露天停车场平面图、地下停车场平面图等资料,经审核,某物业提交的材料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某物业出具了备案证明。被申请人向某物业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备案,只要某物业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申报资料,被申请人就应当向其出具备案证明。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备案事实机关不得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审查某物业申请备案的行为是否经业主同意,是否存在占用小区原有道路及绿化公共区域于法无据。
申请人反映的某物业违反规定,占用小区原有道路及绿化公共区域用作停车场的行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应当由涉案小区所属镇街实施行政处罚权,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物业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复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1年8月26日,某物业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表》、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停车场方位图、《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服务信息表等材料,申请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向某物业出具了备案证明。申请人不服,理由一是某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未经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理由二为某物业将住宅区划内车位出租,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违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审查职责,向某物业出具了备案证明。申请人同时提出某物业提供的申请材料里,在勾选停车场投资类型时,将涉案停车场勾选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但某物业并非停车场的投资主体,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被申请人未予审查不妥。基于上述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挂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办公室)的牌子。以上事实有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商事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四条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备案报送材料应当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关材料替代,不得要求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材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一点至第三点: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20项: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现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本案中,某物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列明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报送资料规范、齐全,向某物业出具了备案证明,本府予以认可。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出具备案证明前,应先审查某物业是否存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场的问题。且应对某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只是履行出具备案证明的职责,只要某物业提供的备案材料规范、齐全,被申请人就应该出具备案证明,不得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审查。且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应循其他途径反映。
申请人提出某物业并非涉案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在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中,不应将涉案停车场勾选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本府认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只是反映涉案停车场当初建设的投资主体,并非申请人理解的某物业是投资主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