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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88号

发表时间:2022-06-13 16:13:1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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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88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取得,自取得之日起就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应具有稳定性,不因他人申诉控辩而随意改变。

关于是否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问题。广州市白云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电缆)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双方的登记机关不同。登记机关相同才是企业名称争议异议基础要素。《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次行政处理,但适用上述法条的前提是“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对于被申请人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作为本次行政处理的依据,申请人表示存疑。

关于字号的问题。申请人企业字号系“人某”,白云电缆企业字号系“白云人某”,两者企业字号也不相同。

关于经营范围的问题。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线电缆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光纤、光缆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工器材的批发;电工金具的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白云电缆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更广,涵盖了白云电缆的经营范围。申请人的经营特点是着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集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不像白云电缆局限于单一类产品,对于两个独立的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部分相同,申请人认为是合理范畴。

“人某”字号并非白云电缆专用,在广东,以“人某”作为字号的企业数不胜数。白云电缆从注册至今变更了三次企业名称。对于字号法律法规上有严格的审核要求:1.延续性、2.唯一性、3.一致性,白云电缆多次变更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对于字号的三个审核要求。白云电缆自始至终未获得该字号,也未申请注册“人某”、“广州人某电缆”等商标,更没有驰名商标、专利产品,也不是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人于白云电缆商标与企业名称保护规划方向不同。白云电缆自称注册“普某”牌商标进行品牌经营,并从未以“人某”品牌进行产品销售,“普某”品牌名称与白云电缆企业名称没有关联性。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企业名称进行了大量宣传,取得广东省电线电缆协会认可和赞同,并且在2017年8月14日注册了商标“某电”、2020年12月14日注册了商标“广人某”,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所有产品均达国家标准,产品定价也是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作价原则进行定价。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的相关规定,由被申请人履行辖内企业名称核准和名称争议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白云电缆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或责令变更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白云电缆。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并于12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答辩书》及授权委托材料。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白云电缆提交的补充材料。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并于1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与白云电缆的企业名称字号部分相同。白云电缆企业名称字号为“白云人某”。申请人企业名称字号为“人某”。申请人与白云电缆属于同一行业。申请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文字为“电缆科技”,白云电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文字为“电缆”。两家企业的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且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两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公司”。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晚于白云电缆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5日。白云电缆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为2004年3月16日。鉴于申请人与白云电缆的企业名称字号部分相同且属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与白云电缆的企业名称字号部分相同且属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同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

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请求内容相互排斥、对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既请求确认《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违法,又请求撤销《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前述两项请求内容相互排斥、对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收到白云电缆提交的《申请书》,反映申请人企业名称使用“人某”字号,经营范围与白云电缆相同或类似,侵害其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或责令申请人更名。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并于12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将白云电缆反映的情况函告申请人,通知其可在收到上述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于20211230日作出《企业名称争议答辩书》,辩称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取得的,其与白云电缆的登记机关不同、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认为被申请人应驳回白云电缆的企业名称争议请求。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并于1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理由为申请人与白云电缆企业字号部分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组织形式相同。白云电缆的名称登记于2004年3月16日,申请人的名称登记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登记在后。被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企业名称不适宜。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企业名称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白云电缆的字号为“白云人某”,申请人的字号为“人某”,两家企业字号部分相同,并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但上述法条适用的情形是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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