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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91号

发表时间:2022-05-24 16:23:0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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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91号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11月22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举报人)淘宝店铺“某品牌店”花费19.8元购买了“古田丑耳”(以下简称为涉案产品)1份,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包装简易且有污渍,并伴有异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烹饪后,不出胶、色泽异常、味道怪异,与正宗地标“古田银耳”相差巨大且无等级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信函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工业区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同日,该场所的物业管理方某(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同时查明,被举报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于2021年12月8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告知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淘宝平台所属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其协助将此情况告知淘宝平台。

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根据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府于20223月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1月26日,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某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反映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将该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公民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鉴于被举报人已变更登记住所,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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