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96号

发表时间:2022-06-13 16:36:2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96号


申请人:张某争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涉案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广州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茶饮原料包装”支付9元购买了“环保可降解PLA一次性吸管”(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包,被举报人通过中通快递发出,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签收。申请人使用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问题,于2022年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于该答复,申请人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样品、标识标签、产品来源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所检测产品与申请人购买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亦不知道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对于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属于形式回复,未遵循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款退货、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单。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侵犯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且涉案产品不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GB 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涉案产品是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供应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消费订单详情。该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符合GB 4806.7-2016标准要求。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涉案答复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单,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不予立案决定,已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举报权。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经核实,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经检测符合GB 4806.7-2016的要求,并不存在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于2021年12月20日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某茶饮原料包装”支付9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包,于12月23日签收。申请人拆包使用后,认为涉案产品有刺鼻气味,不符合GB 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的规定;被举报人无法提供GB 4806.1-2016和GB 4806.7-2016所要求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同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信函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所检项目符合QB/T 4633-2014、GB 4806.7-2016标准要求;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商资质齐全,被举报人经自检,未发现申请人举报所称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经营行为。

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为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样品、标签标识、产品来源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3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人,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商经营证照、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能够说明涉案产品来源。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于2022年1月21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