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99号
申请人:胡某容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10月23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支付31.77元购买嵌入式集成吊顶灯-30*30-28W(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签收后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做工粗糙、质量不好、频闪、没有接地线;涉案产品标示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查询上述公司名下嵌入式灯具3C认证证书,认为3C证书中所载型号与涉案产品不符,被举报人涉嫌欺骗消费者;涉案产品驱动电源没有3C标识。申请人请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林路某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该场所的物业管理方广州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其物业园区内办公,已不知去向。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理由为:经过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拟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2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局告拼多多平台属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商请其督促拼多多平台采取措施制止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于2022年3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府于2022年3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后,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同时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其督促拼多多平台制止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