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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00号

发表时间:2022-05-29 16:46:2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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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00号


申请人:龙某贤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反映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全麦面包【特价款】全麦代餐面包250g送250g一份(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标识虚假或误导消费者、无合格证、违反GB7718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装污染食品等诸多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涉案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型式实验报告等法定证明材料,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申请人提供了举报事项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回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又于同日回复:“经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主要有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却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未对此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申请人在12315上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被举报人明确的店铺各种信息、联系方式等,被举报人至今仍在网购平台上继续销售,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被举报人,或是通过举报材料里快递照片上的发货电话联系被举报人。此外,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将被举报人列异和公示,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找不到被举报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应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然后恢复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找不到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程流程合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而且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把申请人的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已过网络的7天无理由退款时间,导致不能退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场物价局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申请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了涉案产品。申请人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无合格证、违反GB7718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标识存在虚假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申请人后查询该店铺系被举报人开设的。

2022年1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2022年2月11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其登记地址经营。经查询,被举报人已于2021年12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2年2月14日,经查证被举报人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违法线索无法核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停办法》第四条,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后,认为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予以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并非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且被举报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的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立案决定。经查证被举报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违法线索无法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决定终止调查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高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2021年12月28日在被举报人天猫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涉案产品,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基本标识不全、无合格证、直接接触的食品用包装有异臭且包装袋不干净、品尝出有异味且口感怪异等问题。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涉案产品同批次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信函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同时查明,2021年12月16日,被举报人已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同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亦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查的处理结果,理由为:经实地核查,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于2022年3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府于20223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反映的内容,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为终止调查,未准确地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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