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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01号

发表时间:2022-06-22 16:49:0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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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01号


申请人:王某娜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计发明细》,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计发明细》,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向申请人补发过渡性养老金。

申请人称:

广东省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按文件精神,申请人符合条件,可以补发工资。申请人是2007年1月退休,无法入围第一批补发工资,疑原单位之前对本人停保欠费。申请人不存在欠费问题,原用人单位停保是错误的行为,不应影响申请人相关待遇。

申请人曾到某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处了解相关政策,得到的答复前后不一,最终被申请人作出《计发明细》,表中第二步对比: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已享受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第三步结论:本次调整后过渡性养老金不变。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是错误的结论,按照粤人社规〔2021〕24号文,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或者小于旧办法计算的数额,都应补发工资。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当面质证,请求复议机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2007年1月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共计30年,其中1974年6月至1992年6月共计217个月视同工龄,1992年7月至2004年5月共计143个月实际缴费年限。目前领取养老金待遇为4977.98元/月,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为878.51元/月。

二、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详情

2021年9月省政府出台粤府函〔2021〕294号。该文规定: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其中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相关规定及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1974年6月至1993年12月)为19.5833年,视同缴费指数为1.201;实际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4.5年,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为2.3091(计算过程:(444/444×6+996/444×12+1436/593×12+1366/688×12+2466/761×12)/54=2.3091)。申请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为1.408(计算过程:1.201×19.5833+2.3091×4.5)÷24.0833=1.408。

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规定,经核算,申请人按新办法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1997×1.408×(19.5833+4.5)×1.2%=812.6元。

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已享受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和已享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因此,本次调整后,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不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无误,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出生于1957年1月,1974年6月参加工作,2004年5月与原单位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月退休。社保缴费年限共计30年,其中1974年6月至1992年6月共计217个月视同缴费,1992年7月至2004年5月共计143个月实际缴费。目前领取养老金待遇为4977.98元/月,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为878.51元/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称新办法指的是粤府函〔2021〕294号,原办法指的是粤府〔2006〕96号。上述两个政策性文件是不同时期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目前,申请人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结合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核算,为878.51元/月。

2021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粤府函〔2021〕294号,随后,为了落实该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粤人社规〔2021〕24号。粤府函〔2021〕294号第一条规定了新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按照该新办法,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其中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申请人视同缴费指数为1.201,视同缴费年限为(1974年6月至1993年12月)为19.5833年,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为2.3091(计算过程:(444/444×6+996/444×12+1436/593×12+1366/688×12+2466/761×12)/54=2.3091,数据来自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表和广东省统计年鉴),实际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4.5年,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为1.408(计算过程:(1.201×19.5833+2.3091×4.5)÷24.0833=1.408)。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812.6元(计算过程:1997×1.408×(19.5833+4.5)×1.2%,申请人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997元,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年鉴)。

根据粤人社规〔2021〕24号第三点第二项第2点规定:对于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粤府函〔2021〕294号)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粤府〔2006〕96号)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申请人属于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12.6元/月,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78.51/月。

粤府函〔2021〕294号和粤人社规〔2021〕24号出台后,申请人认为根据政策,被申请人应向其补发养老金待遇。被申请人核算后,认为按新办法计算,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申请人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已享受缴费年限津贴之和,因此认为本次调整后申请人过渡性养老金不变。被申请人以制发《计发明细》的方式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计发明细》不服,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法定职能。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的《计发明细》的数据核算结果是否正确,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严格执行粤府函〔2021〕294号、粤人社规〔2021〕24号为申请人核发相关待遇。

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依照粤府函〔2021〕294号(即新办法),为申请人核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12.6元/月,核算结果正确。申请人现领取过渡性养老金878.51元/月,缴费年限津贴120元/月,原基础养老金517元/月,鉴于申请人按新办法核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已享受缴费年限津贴之和,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本次调整后过渡性养老金不变的结论,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计发明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鉴于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对申请人主张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计发明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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