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26号
申请人:杨某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工单编号为032202240921233850X、032202251018189430X、032203030834585700X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某号的某商业广场3楼某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龙洞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荣耀60手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部。申请人在消费过程中,销售人员一再宣称涉案产品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申请人经咨询荣耀客服经理,被告知荣耀官方从未对外宣称涉案产品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2月25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举报。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处理器是进口处理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核实就作出答复,并取消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提起的投诉举报,已涉嫌违法。被举报人和被申请人均称涉案产品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但是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被举报人涉嫌欺骗消费者,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4日、2月28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编号:032202240921233850X、032202251018189430X)。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2月16日晚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一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涉案产品微信语音播报功能较差,存在杂音。同时申请人称在购买涉案产品时,被举报人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处理器是进口的,申请人基于此购买了涉案产品。后申请人打电话咨询荣耀客服,被告知涉案产品处理器无法查询是否为进口。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退款。
2022年2月26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参数显示处理器为美国高通公司生产的骁龙778型号处理器,与华为官方展示同型号手机参数一致,并经华为官方售后点确认;同时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展示柜上有涉案产品的标示牌,上显示“高通骁龙778G 6nm 5G”等信息。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被举报人在向申请人销售涉案产品时已告知处理器型号为“高通骁龙778G”。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处理器是国产处理器而不是进口处理器,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
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对编号032202251018189430X、032202240921233850X的工单作出处理并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以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消费争议。同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编号为032202251018189430X的工单作出的答复,再次投诉,形成了编号032203030834585700X的工单。2022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通过比对华为官方销售中心同款型号手机与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手机处理器芯片型号均为‘高通骁龙778G’。被举报人销售人员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已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的处理器型号,并且展示柜面有标示牌公示。申请人提供的录音也未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处理器为国产处理器。关于申请人退货退款的要求,经华为官方售后服务中心对涉案产品检测,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退款条件。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退货退款的诉求。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线索后,通过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处理器为美国高通公司生产的骁龙778型号处理器,且被举报人在销售时并未明确表述“高通骁龙778G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因此不能认定被举报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息后,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3月2日、3月3日分别对编号为032202251018189430X、032202240921233850X的工单作出处理,并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投诉举报回复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转来的编号为032202240921233850X的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2月16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一部,销售人员告知其涉案产品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使用后发现涉案产品微信语音播报有杂音。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欺诈,要求退货退款,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并向申请人答复相关处理情况。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转来的编号为032202251018189430X的工单,申请人就上述事项再次提起投诉举报,并且补充了其与荣耀客服的通话录音、其与被举报人销售人员沟通视频等证据。荣耀客服告知申请人荣耀官方仅对外宣称涉案产品处理器为高通骁龙的处理器,但是否为进口处理器无法核实;申请人向被举报人销售人员询问“荣耀60手机处理器是不是进口处理器”,被举报人销售人员答复“是,是高通骁龙处理器,美国的”,申请人再次向被举报人销售人员确认“是啊,你说是进口的”。
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手机销售专柜确有销售荣耀系列手机。其中,“荣耀60”手机标示牌标注处理器为“高通骁龙778G 6nm 5G”,手机参数详情页面处理器标注为“Qualcomm Snapdragon 778G”。为进一步调查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022年2月28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彭某嘉在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销售人员在向申请人介绍涉案产品配置时表示涉案产品处理器型号为美国“高通骁龙778G”,并且专柜有标示牌注明。涉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明,暂未发现该产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因现场检查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就编号为032202251018189430X的工单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经调解,被举报人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就编号为032202240921233850X的工单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经其现场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参数显示处理器为美国高通公司生产的骁龙778G型号处理器,并经华为官方售后点确认,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售卖的问题,该举报实为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编号为032202251018189430X的工单作出的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对其反映问题作出核实就予以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3月3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再次举报,形成编号为032203030834585700X的工单。2022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程序进行调查调解,暂未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三个工单作出的答复。经核,编号为032202240921233850X和032202251018189430X的工单均是对被举报人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涉嫌消费欺诈的投诉举报,编号为032203030834585700X的工单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回避的问题。
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举报线索后,查明被举报人销售专柜标示牌、涉案产品参数页面均标明处理器为美国高通公司生产的骁龙778G处理器,被举报人处也未发现有“进口处理器”的标注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销售人员告知其涉案产品处理器为进口处理器,涉嫌消费欺诈。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来看,申请人向被举报人询问涉案产品的处理器是否为进口处理器,被举报人答复“是,是高通骁龙处理器,美国的”,该表述确有不妥,但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仅9秒,无法还原整个购物过程,从程度上来看,并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涉案投诉后,依法开展调解,在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本府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回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府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消费欺诈的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