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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64号

发表时间:2022-07-28 17:37:4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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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64号


申请人:贾某真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2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1月17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淘宝店铺“某家居专营店”支付13.58元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包,被举报人通过申通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签收。收货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的规定;涉案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不符合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之5.1感官要求的规定;被举报人无法提供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要求检测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检测报告等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答复申请人。

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被举报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是江西大山竹竹制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具有质检报告和合格证,涉案产品未使用的情况下,被举报人愿意配合退换货处理。被举报人表示涉案产品是由深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立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向申请人直接发货。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的标准,为合格产品。

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内容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均有标识,不属于“三无”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经营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资料备查,对于申请人所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本府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查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均有标签,并标注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其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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