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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24号

发表时间:2022-07-15 17:17:2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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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24号


申请人:贾某宝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的报案、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和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局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但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签收后,至今未就此作出受案回执、投诉举报受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和财产权的有关治安案件,具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后,未在法定的受案审查期限内作出受案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也未就投诉、举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告知,程序违法,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答复,亦构成违法拖延履行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信息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消费者其他应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知情权利同样重要。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网购、代购、会员等级制等新型消费方式层出不穷,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经济资源,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权利属性而言,个人信息全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而所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全逐渐具备了财产权的属性。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个人财富和竞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且公安部网安局也发文表示公安机关依法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明确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同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及时正确全面履行职责,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时效

根据EMS物流显示,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理应知道自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申请人怠于行使该权利,直到2022年3月18日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恳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申请人反映广东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冒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使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某邮箱向申请人4个邮箱发送了商业邮件。此外,申请人实名制手机号在2018年5月20日收到某公司发送的邀请办理华夏银行信用卡的短信。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安宁,且其未经中国平安的合法有效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所有的邮箱发送商业邮件,未经商业银行同意冒名发送信用卡办卡信息,利用短信、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产品作虚假宣传。并向被申请人提出六项请求:1.依法确认某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多次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及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违法,对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规范并就纠纷给予帮助;2.依法对某公司冒充商业银行,未经授权发送商业性邮件的行为违法,对其涉嫌商业诈骗、非法经营立案查处,并执法公开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立案、办理情况和结果;3.依法对某公司存在的其他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及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非法设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借以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授权等霸王条款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查处,对属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限期移送,并将移送结果、调查取证情况等以电子邮箱告知,认真全面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4.依法对某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安全审计、日志记录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且系统管理员账号使用弱口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等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进行查处;5.依法将某公司的违法事实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等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依申请执法公开和政务公开办案部门名称、机构设置、办公电话、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执法证号、政治面貌等一般性执法信息,同时按照“三项制度”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执法公示和执法公开;6.确认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以及网络安全保护等义务,危害网络安全等义务,危害网络安全和侵犯个人信息权、财产安全权行为违法并全面查处,责令某公司就其侵犯个人信息、危害网络安全、不履行安全保护和风险告知等法定义务限期整改规范,并对申请人财产安全受到侵犯进行立即救助,对申请人提出解决个人信息、财产纠纷的要求给予帮助,即依法调解、督促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报警案件及时查处。该《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载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和答复送达地址。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建议申请人就其申请书提出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侵权事项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建议申请人就其申请书提出的关于滥发广告侵权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同日向申请人寄出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收到。

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提出的报案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已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经查,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8日收到该答复书。故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事项后,已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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