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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25号

发表时间:2022-07-15 17:18:4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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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25号


申请人:贾某宝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的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21年11月300,申请人通过邮局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但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签收后,至今未就此做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执法公开和政务公开的适用主体,应主动将案件的受案及办理结果向作为被侵害人的申请人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和政务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中的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已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送达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环节,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权利的行使及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了解和救济。只有经过合法有效送达,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果。被申请人逾期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作出答复,即便其已经作出执法公开答复,但未完成送达环节,相关程序仍构成违法,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况且,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执法公开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人作出答复,构成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指定的送达地址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时效

根据EMS物流显示,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理应知道自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申请人怠于行使该权利,直到2022年3月18日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恳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反映广东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冒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适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邮箱向申请人4个邮箱发送了商业邮件。此外,申请人实名制手机号在2018年5月20日收到某公司发送的邀请办理华夏银行信用卡的短信。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安宁,且其未经中国平安的合法有效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所有的邮箱发送商业邮件,未经商业银行同意冒名发送信用卡办卡信息,利用短信、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产品作虚假宣传。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五项请求:1.依法确认某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多次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及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违法,对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规范并就纠纷给予帮助;2.依法对某公司冒充商业银行,未经授权发送商业性邮件的行为违法,对其涉嫌商业诈骗、非法经营立案查处,并执法公开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立案、办理情况和结果;3.依法对某公司存在的其他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及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非法设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借以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授权等霸王条款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查处,对属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限期移送,并将移送结果、调查取证情况等以电子邮箱告知,认真全面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4.依法对某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安全审计、日志记录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且系统管理员账号使用弱口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等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进行查处;5.依法将某公司的违法事实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等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依申请执法公开和政务公开办案部门名称、机构设置、办公电话、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执法证号、政治面貌等一般性执法信息,同时按照“三项制度”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执法公示和执法公开;6.确认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以及网络安全保护等义务,危害网络安全等义务,危害网络安全和侵犯个人信息权、财产安全权行为违法并全面查处,责令某公司就其侵犯个人信息、危害网络安全、不履行安全保护和风险告知等法定义务限期整改规范,并对申请人财产安全受到侵犯进行立即救助,对申请人提出解决个人信息、财产纠纷的要求给予帮助,即依法调解、督促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报警案件及时查处。该《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载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和答复送达地址。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同日向申请人寄出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收到。

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的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在《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中提出的履行查处职责请求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已另行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作另案处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部门,具有对该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在《报案、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履职申请书》中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查处涉嫌危害互联网安全和未经申请人同意发送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相关执法过程信息以及办案部门信息。经查,被申请人目前尚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启动执法程序,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过程和办案部门信息尚未产生,且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作出相应告知,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书上所载的答复送达地址,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邮寄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8日签收了该答复书,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执法公开、政务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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