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135号

发表时间:2022-07-24 17:23:3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35号


申请人:邓某娇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称:

因为广州天河区冼村某家具店(以下简称为某家具店)的原因,申请人与某家具店未能达成交易,但某家具店未退回申请人交的预存款21000元。申请人就其与某家具店纠纷向被申请人投诉,但被申请人亦未能解决该纠纷,故申请人为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某家具店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包括伪造申请人的签名及十页左右的微信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文件名称为“某预存款问题”,其他特征描述为“在某店预存2万元,销售承诺过不合适可以退,后因设计不合适要求退钱,商家和销售各种不合理,强迫我一定在他家消费,并捏造事实和伪造我的签名,因商家和销售的行为恶劣,要求提供商家提交信息的所有原件”。同时明确获取政府信息方式为“邮寄”,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文本”。

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将答复及附件材料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为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其公开行政执法案卷相关信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要求提供十页左右的微信记录。该要求在《信息公开申请表》没有明确提及,仅在行政复议才提出。因此,被申请人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对申请人予以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2年2月8日将答复与附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出,次日申请人已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预存款问题”的政府信息,其他特征描述为“在某店预存2万,销售承诺过不适合可以退,后因设计不合适要退钱,商家和销售各种不合理,要求我一定在他家消费,还捏造事实和伪造我的签名。因商家和销售这种行为恶劣,所以现要求信息公开,要求消协提供商家提交的信息的所有原件”,并要求被申请人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决定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某商家提供给消协的信息。上述告知书及POS机刷卡凭证、存根、销售协议、收费凭证等材料于2022年2月9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决定将补充资料提供给申请人。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十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说明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商家提供给消协的所有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由被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决定将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在提供给申请人信息中遗漏了十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说明书》,属于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已同意将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无撤销的必要,且被申请人后续已将上述遗漏信息补充提供给申请人,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