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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44号

发表时间:2022-07-28 17:31:2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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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44号


申请人:石某晔等65名某花苑业主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黄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荔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权   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责令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路5-7号某花苑(ABCD栋)(以下简称为涉案建筑物)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房屋质量不好,外立面存在大面积外墙瓷砖剥落的情况,内部存在钢筋裸露生锈的情况。2021年6月末,涉案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在涉案建筑物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黄村某花苑游泳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涉案工程项目),导致外墙严重脱落,部分涉案建筑物业主家中天花板出现裂缝或者砖块脱落及房屋沉降等。涉案建筑物业主深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遂通过12345热线向政府求助。该工程2021年7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责令叫停恢复原样,但施工方不仅未恢复原被破坏的地基,反而在涉案建筑物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8日取得被申请人批准后再次启动。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关于黄村某花苑一楼地面游泳池工程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7天后即2022年3月18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录入备案。但直至2022年3月28日,涉案建筑物业主发现涉案建筑物一楼的工程重启,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经理才将上述的征求意见公告发到申请人的微信群里,在此之前没有涉案建筑物业主知道公告张贴的时间和地点。

涉案工程项目涉嫌改变楼宇用途、破坏涉案建筑物地基、圈梁,直接影响涉案建筑物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案工程项目手续存在质疑,怀疑项目有分隔工程上报、工程信息不实、改变建筑用途的嫌疑,请有关部门严格核查。

2021年6月前后,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如果涉案建筑物的业主同意涉案工程项目,其就帮助修缮涉案建筑物的外墙,并以此为借口骗取涉案建筑物业主的签名,将其作为涉案建筑物业主同意开展涉案项目的证明。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推动天然气和市政自来水的接入,但实质毫无进展。涉案建筑物外墙随时有大面积脱落的风险,严重危及住户及小区外道路行人的安全。如果涉案建筑物因上述情况不幸发生重大事故,政府应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的审批违法违规。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的依据是什么?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是否经审批?一、二楼属于一个工程,是否存在拆分工程的情况?被申请人出具的2021年《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载明“项目名称为室内装修,规模500平方米。投资8万元”,而2022年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则载明“项目名称为泳池项目,规模280平方米、投资20万元”。上述证明书信息相差巨大,且国内仅室内恒温泳池投资额至少50万元以上,故涉案工程项目的面积是如何计算的?被申请人对施工方报备的面积又是如何符合确认并审批的?是否存在人为分拆,违规审批?被申请人是否有核实过工程的详细方案和信息?

会议纪要不具有有效性。《广东某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黄村某花苑游泳池工程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提及“建设单位:广东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广东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如何作为建设主体,另外公示的会议纪要没有到会人员签字,不具有有效性。

建设主体不合规。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与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黄村某花苑游泳池施工图》所提及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该“广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不能作为建设主体。且该施工图未签章,多份相关资料中的主体前后不一。因此,被申请人的审核方式存在问题。

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已于2021年8月被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以3个月红色警示,并于2022年1月2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故该劣迹斑斑的公司不具有安全资质。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补充如下意见:

涉案建筑物一楼被下挖,深度约为60厘米。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建筑物1到7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涉案工程项目与涉案建筑物3到7楼的主业存在严重的意见冲突。被申请人未能保证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整个公示期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22年3月27日晚23点,涉案建筑物的公告栏并无张贴《关于黄村某花苑一楼地面游泳池工程施工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2022年3月28日13点51分,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涉案建筑物的业主群发出上述公告。同日14点20分,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建筑物公示栏张贴上述公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材料中载明其在上述公告征求意见期间,业主没有反对意见,但涉案建筑物3到7楼的业主指出公示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故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重新征求涉案建筑物3到7楼业主的意见。涉案建筑物3到7楼业主共计90户,其中共有72户签名反对,并于2022年3月31日将该反对签名提交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载明涉案建筑物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变形、开裂等损坏现象。但实际上涉案建筑物的楼梯已开裂8厘米,且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建筑物变形。涉案建筑物的某业主家里大门门框已变形,经去除门右上角一部分才可正常关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授权,被申请人有职责核查、办理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出具《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根据《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附件《天河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第一批)第80项规定,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天河区内的各街道办事处有职责办理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出具《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涉案工程项目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有职责核查案第三人提交的涉案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判断该工程是否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签发证明书等工作。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正确援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作为签发《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前言、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而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录入开工建设信息即可。

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地址为黄村大道路5号某花苑ABCD栋一楼室内,该址是一栋7层框架结构的裙楼,用途为商业用地,产权人为朱晓燕和李展成。建设场地的使用权由建设单位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并由其总投资20万元建设面积约为280平方米的游泳池。根据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工程面积,该建设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而关于该工程是否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关于商请提供黄村大道路5号某花园ABCD栋首楼室内增设泳池是否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意见的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分局于2021年9月6日作出《关于天河区黄村大道路5号振东花园首层增设室内泳池的意见》回复,涉案工程项目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将案涉工程定性为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并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广东省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穗建规字〔2019〕4号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将涉案工程项目定性为依法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小额工程,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工作、签发《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审核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公示工程施工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后,签发《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程序正确

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第一条、《黄村街关于辖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试行)》的附件《限额以下临时性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第三点规定,认真审核了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用地产权单位/人的同意书、租赁合同;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3.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及正式的设计图纸;4.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5.工程所在物业管理处开具施工同意书;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8.建设单位签订的告知承诺函;9.申请表等材料。第三人递交的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

在签发证明书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制作了《关于黄村某花苑一楼地面游泳池工程施工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并将该公告张贴在涉案建筑物出入口的公告栏上。公示期为7天,未见异议。此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签发案涉《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申请立即停工并恢复原样的复议请求,于法无

涉案工程项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也即,本案不适用《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执法机关无权作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否则,属于无效处罚。因此,在《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被依法撤销前,被申请人暂无权责令第三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四、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立即停工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在复议期间,《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无权责令第三人在复议期间立即停工。

关于申请人主要担心的工程施工期间房屋外墙墙壁脱落的问题,第三人已出示《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要求,涉案房屋现时的可靠性等级为Ⅱ级。可靠性略低于前述标准对I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其中,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A级,这个结果显示,目前房屋结构安全良好。由于鉴定工作是在前期工程后做的,根据结果显示,涉案工程项目暂时没有对物业结构造成伤害。而可靠性等级评定负面因素是房屋的维护系统(即房屋外立面墙体面),可靠性等级为B级,围护系统基于历史原因和开发商成本问题,普遍使用了石灰粉和黄泥等材料填充导致物业外立面的使用寿命仅为10-20年,目前已远远超出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会出现外墙脱落等风险,建议对外墙墙体采用水泥砂浆补强处理或翻新。由此可论证,墙壁脱落非涉案工程项目引起,是源于外墙墙体的正常使用寿命早已届满而出现的自然老化、脱落现象,涉案工程项目并没有对房屋结构可靠性造成损害,暂无停工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有职责依法开展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签发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对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发表意见。

本府查明:

第三人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7日登记设立,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某号某房,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涛,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涉案建筑物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路某号,该址是一栋7层框架结构的裙楼,其中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路某房是私有房产,归朱某燕所有,房屋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2282.1282平方米。2014年4月1日,朱某燕与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市好邻居百货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8日承租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路5号(部位:101、201房自编A部分),面积为1378平方米。2021年5月17日,马某涛与广州市好邻居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权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马某涛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承租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某号某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双方亦约定由马某涛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2021年8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关于商请提供黄村大道路5号某花苑ABCD栋首楼室内增设泳池是否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导意见的函》,就涉案建筑物一楼室内装修拟增设一处平面尺寸23.6米×9米、水深1.6米的泳池是否属于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请求指导。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向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函复,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免及、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免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领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并提交了朱某燕《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健身房游泳池施工同意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4月1日、2021年5月17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朱某燕身份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杨某权身份证、第三人营业执照及马某涛身份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庄某平身份证、广东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悬臂式游泳池结构首例安全设计计算书》、涉案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委托监理合同》、广东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李某省的身份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其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显示,涉案工程项目造价为20万,装修面积为280平方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属于相对稳定类型,适宜进行涉案工程项目。《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建筑物现时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第三人同时向被申请人作出《告知承诺函》及《承诺书》,承诺所提供资料为真实、合法、完整,且不进行更改。

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村某花苑一楼地面游泳池工程施工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向涉案建筑物的业主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未见异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对涉案工程进行项目备案。因涉案建筑物的主业指出上述征求意见过程存在严重瑕疵,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重新征求涉案建筑物3到7楼业主的意见。涉案建筑物3到7楼业主共计90户,其中共有72户签名反对,并于2022年3月31日将该反对签名提交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于2022年4月2日向本府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4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黄村某花苑游泳池工程”的公司声明》,称其公司名称应以“广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为准,其他名称均为笔误。被申请人据此于2022年4月6日对《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进行更正。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所在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村民自建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涉及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5.工程规模较大的临时性工程还应提交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批准书。注:(改、拆建及室外装修等工程应提供上述第2、3、4项资料;市政工程应提供上述第3和4项资料)。《黄村街关于辖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试行)》附件《限额以下临时性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四)其他商业商务类临小工程(1)房屋产权及附图、用地产权单位/人的同意书、租赁合同;(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改、扩建及室外装修等工程);(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盖公章,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4)涉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及设计图纸加盖公章;(5)监理合同加盖公章,监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6)物业管理处开具施工同意书;(7)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资质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施工安全评估报告;(8)签订告知承诺书。

根据《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以及《天河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第一批)》,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辖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建设规模280平方米,总投资20万,且经征求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意见,明确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第一条规定及《黄村街关于辖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试行)》附件《限额以下临时性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中其他商业商务类临小工程的要求。同时第三人提交的《按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润恒鉴字〔2021〕0082)显示涉案建筑物现时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及涉案工程面积和造价存在造假问题。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关于黄村某花苑一楼地面游泳池工程施工备案前征求意见公告》的征求意见中程序违法的主张,现行法律规定并无规定个人或者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改造需征得相邻人同意。因此,被申请人据此向第三人作出《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整治涉案建筑物违建经营区域及申请微改造,以及提出更换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均与本案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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