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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68号

发表时间:2022-07-17 17:40:2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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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68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将实际上是普通食品的“爷爷的农场有机胚芽米”(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作为婴幼儿食品来宣传和销售,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事项。申请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由被举报单位退一赔三,并对被举报单位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因被举报单位为经申请开通账号的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转送被举报单位自行处理。2022年4月6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被举报单位愿意作退货退款处理,但不采纳其他诉求。同日,被举报单位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上述《情况说明》内容告知申请人。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举报线索核查期限15日。

  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被举报单位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被举报单位携带相关材料配合调查。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戚某胜进行询问调查。戚某胜接受询问时称其为被举报单位的运营主管,并确认被举报单位有在淘宝、拼多多、京东、抖音等平台上以“爷爷的农场”店名销售涉案产品,可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戚某胜同时表示被举报单位并未宣传涉案产品是婴幼儿食品,但在商品标题上有使用“婴幼儿”用语,被举报单位于3月23日起进行商品标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成。同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声明》和涉案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其已对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商品标题中的“婴幼儿”用语进行删除,且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认为该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遂决定对被举报单位不予处罚。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中同时包含投诉请求和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实际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申请人主张其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实际上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的举报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予以查实,其在办结举报案件后,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单位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立案或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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