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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82号

发表时间:2022-08-11 17:33:0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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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82号


申请人:龚某泽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通过挂号信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广州星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今日头条APP上发布虚假广告,2022年3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投诉举报材料分送至有管辖权的被申请人处。但是直到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仍未收到上述投诉的受理通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希望复议机关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后,向申请人寄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投诉举报分送情况。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和举报工单。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2022年3月2日在刷今日头条APP的时候,看见被举报人发布的广告,广告宣传“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清洁牙缝,温和不伤牙,仅限今日下单优惠”,申请人看了非常心动,就点击广告链接,又跳转到另外一张宣传页面,宣称“某u限时优惠”,底部页面隐隐显示某u官方旗舰店版权所有,然后点击直接跳转到被举报人经营的“某u官方旗舰店”,申请人下单购买了10套共计4470元。过了几天申请人又刷到这个广告,内容还是“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清洁牙缝,温和不伤牙,仅限今日下单优惠”。过了一天,申请人又刷到这个广告,又是宣传“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清洁牙缝,温和不伤牙,仅限今日下单优惠”。后来申请人发现这则广告是天天推送的,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涉嫌价格欺诈,而且广告页面称限时优惠也并没有标明具体优惠时间,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予以查处,就投诉事项进行便民调解并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2022年4月6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法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某号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项目经营资质。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在今日头条APP上宣传“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清洁牙缝,温和不伤牙,仅限今日下单优惠”的广告进行检查,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在今日头条APP上宣传“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的相关用语。

经进一步调查,被举报人称其并未在今日头条APP上发布“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的宣传广告,可能是今日头条APP抓取了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广告。被举报人于3月23日将天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广告内容进行删除整改,今日头条APP上已无法搜索出“仅限今日下单优惠”的广告宣传内容,被举报人的广告宣传也不再使用该类型的宣传表述。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

被举报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后,对于双方的消费纠纷调解,因被举报人已经将4470元退回给申请人,不做赔偿处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息后,于2022年3月17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6日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案涉产品10件,共计4470元。2022年3月7日,申请人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申请退款,并将案涉产品退回被举报人处,3月11日,被举报人将货款退回申请人。

2022年3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在今日头条APP刷到被举报人发布的“某u双驱动电动牙刷,清洁牙缝、温和不伤牙,仅限今日下单优惠”广告,点击链接购买了10件案涉产品,可是随后几天仍然看到该广告,申请人认为该广告天天推送,广告用语都有“仅限今天下单优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广告和价格欺诈,且广告页面称限时优惠未标明具体优惠时间,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对被举报人予以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立案结果和处罚结果。2022年3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分送被申请人处理,并附言:“该投诉工单为市局录入,如办理单位只在全国平台反馈办理情况,投诉人无法看到办理反馈,请办理单位务必联系投诉人告知办理情况......”。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

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打开今日头条APP,未发现案涉产品的宣传有使用“仅限今日下单优惠”的用语。2022年4月8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梁某灏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梁某灏在询问中陈述,被举报人未在今日头条发布过相关广告,可能是今日头条抓取了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发布的相关广告,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在天猫平台上删除相关广告,今日头条APP已无法搜索出含有“仅限今日下单优惠”宣传用语的广告,被举报人也不再使用类似广告用语。2022年4月12日,被举报人作出《关于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情况补充说明》,称无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处理。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龚某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人拒绝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2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确认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是今日头条抓取了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的案涉产品的宣传,因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被举报人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虽对案件进行处理且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受理和办结反馈,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其投诉事项的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和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实质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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