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87号
申请人:曾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举报答复书》中关于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因生活需要,于当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某兴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兴百货吉山店”支付4.5元购买了“家品金标蚝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瓶,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涉案产品为过期食品。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举报人停止销售有质量问题的涉案产品,给予申请人赔偿,希望被申请人发放奖励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新路街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被举报人调味品货架上有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的“家品金标蚝油”在售;被举报人提供了供应商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及销售明细等材料备查。为进一步调查涉案举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
2022年4月1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陈某霖在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家品金标蚝油”是从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可以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被举报人从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一共进货3次,分别是2020年10月23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07-08”的涉案产品20瓶,2021年1月14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10-15”的涉案产品20瓶,2021年1月22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11-19”的涉案产品20瓶,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销售48瓶,还余12瓶未销售;被举报人确认在2022年3月22日销售过1瓶涉案产品,但不能确定该产品生产日期;被举报人称从未购进过生产日期为“2020-09-18”的涉案产品。
关于退赔问题,被举报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其只同意退款,拒绝赔偿申请人,拒绝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问题,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因被举报人仅同意退款,拒绝赔偿和参加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书》中关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不服,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答复,本府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在核查被举报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销售明细后,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及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的事实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被申请人负有调查处理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举报行为就与被申请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均有权对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