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39号
申请人:招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招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招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追究涉案办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实名登记的188****6666手机号2022年6月9日收到广州某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1069470**32短信平台发送的营销广告短信,短信内容为:“【号令天下】大量回收全国手机靓号,世界名表,靓号腕表价格评估、出售,回收一条龙服务,打造全国最权威靓号腕表文化交流平台;电微:153****9999退订回T”、“达人尚品X腕表参某长 名表回收 十年经验 实体门店 诚信优先 高价回收 百达翡丽·劳力士·爱彼 理查德米勒等世界名表 超出市场价格20%-30%回收 已开通全国一小时上门服务 电话搜号:153****9999”,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未经申请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某联公司存在未经本人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未经本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对加害人进行依法查处》及相关线索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申请人不服。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案涉线索材料,此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招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联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提交了被举报人的联系电话180****2588、153****9999,被申请人未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电话联系,且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申领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证照时有留下电话,被申请人未通过此方式联系,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搜索被举报人相关信息时,获知被举报人的企业电子邮箱:45****289@qq.com,被申请人未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69470**32号码只有被举报人才有资格使用,被申请人并未去函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供被举报人有关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称中止案件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中未找到被举报人不属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调查的情形,也不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案涉答复是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对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故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尚未解决,被申请人未列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缺乏合法性。
三、被申请人涉案办理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请复议机关移送天河区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已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广州市天河区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登记住所经营。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不在场证明》,已证明被举报人因租约到期、搬离登记住所的事实。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中止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线索,同日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并于6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收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未能查证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举报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实名登记的手机号188****6666于2022年6月9日收到被举报人通过1069470**32发送的营销广告彩信,内容为:“【号令天下】大量回收全国手机靓号,世界名表,靓号腕表价格评估,出售,回收一条龙服务,打造全国最权威靓号腕表文化交流平台;电微:153****9999退订回T”。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给予其举报奖励,要求被举报人赔偿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并于6月17日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实地经营,上述地址的管理方广州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在场证明》,载明被举报人租约到期,已经搬离。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6月30日作出《关于招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因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举报线索,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不予采纳。上述文书于2022年7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息的行为,涉嫌非法收集、获取、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的问题,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涉案线索查处并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虽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权处理申请人提起的涉案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不当。鉴于申请人已通过行政复议知晓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予以受理并终止调解,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对于申请人提出追究被申请人涉案办理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过错,因该内容不是行政复议审查和处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情况。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投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