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527号

发表时间:2023-01-01 17:53:0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27号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5月25日在广州市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压蒜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包装简单,无标签标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必要信息,有毛刺、明显划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要求检测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信函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现场发现涉案产品库存2件。被举报人表示涉案产品已下架停止销售,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由揭阳市榕城区某不锈钢制品厂生产,经检验,涉案产品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的标准。被申请人同时发现涉案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内容为: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被举报人表示涉案产品已下架停止销售,并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库存产品配合检查。因库存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现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关于申请人的诉求,被举报人表示可办理退款,不同意赔偿、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本府于202210月1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立案调查,查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经检验合格,同时查明涉案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