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81号
申请人:冼某治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冼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平云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房屋安全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5日,冼某耀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汇源*巷*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和广州市天河区新村汇源*巷*号房屋分别位于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303、304地块内。因施工方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未明确施工范围,使用无证照机械在涉案房屋旁挖掘深坑,且2022年8月3日晚广州下起大暴雨,导致泥土塌方,对涉案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并请求相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作业规范,保障施工范围周边房屋安全。
上述信访事项后转由被申请人处理,经被申请人了解,涉案房屋位于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自编303地块内,该地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有基坑支护设施,但无正在施工现象。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房屋安全问题的答复意见》答复称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自编303、304地块规划用途为村民复建住宅地块,303、304地块在2021年7月完成土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后,至今并未开展土石方开挖、地下室施工等任何作业。冼某耀不服该答复意见,于2022年9月3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申请信访复查,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于2022年10月14日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事项应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其他程序处理。
申请人是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汇源*巷*号宅基地房屋使用人,其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房屋安全问题的答复意见》,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冼某耀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主要事项为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自编303、304地块存在施工安全问题,对周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房屋安全问题的答复意见》内容仅为对上述地块规划用途及施工情况的说明,并未对冼某耀反映事项作出实体处理,该答复意见内容仅为告知性质,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与该答复意见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