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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29号

发表时间:2023-03-03 17:15:5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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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29号


申请人: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予以立案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10月19日分别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编号:14401060020220924****0891、14401060020221017****9998、14401060020221009****9983)举报某悦成人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某悦爆炸口交糖(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和10月19日分别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首先,涉案产品名称中的“口交”的含义,经搜索是指一个人用口刺激另一个人的生殖器的性爱行为。涉案产品外包装印有二维码标注的是使用方式,扫码进去却是讲解色情性文章和售卖成人用品性用品的微信公众号,可以看到被举报人官方旗舰店标注的涉案产品功能为口娇、肛娇、阴娇,用于性爱口交。同时,涉案产品名称中的“口交”已经明确暗示使用方法用于性爱、用于人体私处,但该产品用于人体私处将会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三条的规定。涉案产品为普通硬质糖果,未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购买,意味着未成年人亦可购买或搜索到上述词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认定涉案产品就是成人用品性用品,涉嫌虚假欺诈、误导消费者,且销售的价格是同类食品跳跳糖的数倍价格,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其次,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已于2020年9月22日注销,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等日期,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APP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得到的回复是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散装硬质糖果给被举报人,涉案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封袋均是由被举报人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举报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数额巨大,性质恶劣。

综合上述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查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未全面客观调查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职责,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处罚。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提及被举报人提供了《检验报告》,但该检验报告中送检样品名称为“冰火激情跳跳糖”,并非涉案产品,送检委托单位为“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并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该检验报告未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的名称直接引导或诱导用于性生活,被举报人并未提供涉案产品用于性生活不会造成身体伤害的证据。涉案产品名称中“口交”二字属于色情、淫秽语句,被举报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提及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生产厂家潮州市某食品厂仅提供了散装产品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作为委托方,属于产品的出品方和总经销商参与了从生产到上市的全部流程,并非一般的经营者,因此被举报人属于明知。

申请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上进行回复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的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现场扫描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未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成人用品”及涉及色情内容的宣传。此外,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被举报人是委托有资质的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涉案食品,不存在无证违法生产的行为。对于申请人举报称收到的产品的生产日期远远超过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注销时间2020年9月22日之后的6个月问题。经核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并非注销,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设立为公司,且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5月份更新产品包装。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上述三个工单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针对2022年9月24日收到的举报工单,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针对2022年10月9日和2022年10月17日收到的举报工单,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上述两个工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三个工单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不应受法律、法规保护,且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不同商家多次购买涉案产品,并多次以产品存在各种问题为由提起复议主张对商家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需要,而存在以复议、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亦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称其在天猫、京东和拼多多平台均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后通过核实发现涉案产品品牌商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以成人用品的形式包装售卖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名称为“某悦爆炸口交糖”,外包装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卖成人用品,讲解两性知识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

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处存放有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冰火激情跳跳糖;生产方: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未见有“某悦爆炸口交糖”字样,亦未见标注有“成人用品”及涉及色情内容的宣传。被申请人现场扫描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后,显示为“某悦研究院”公众号。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资质及委托加工合同等资料备查。

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核实,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同一事项申请人重复举报的,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通过粤省心投诉举报生产厂家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违法产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回复生产厂家仅为被举报人提供了散装食品,产品包装、商标、设计均不是生产厂家提供和设计。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为封装产品,被举报人涉嫌没有生产资质封装食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再次举报称生产厂家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于2020年9月22日已注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的规定,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日期远超注销时间。涉案产品名称中“口交”二字经百度搜索是指一个人用口刺激另一个人的生殖器的性爱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

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经查,生产厂家潮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转型设立,受被举报人委托代加工生产涉案产品。被举报人于2022年5月已更新新包装,并提供了新旧包装的《检测报告》。其中,潮州市庵埠食品工业卫生检验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外包装有“某悦爆炸口交糖”字样,于6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外包装为“某悦”字样。

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多次检查涉案产品,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虽未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某悦爆炸口交糖”的字样,但从被举报人提供的潮州市庵埠食品工业卫生检验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外包装有“某悦爆炸口交糖”字样,证明被举报人确有销售过标注有“某悦爆炸口交糖”的字样的涉案产品。被申请人仅以被举报人5月份更新后的新包装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并未对涉案产品旧包装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作进一步查实,遂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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