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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54号

发表时间:2023-03-15 15:42:4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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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54号


申请人:谢某鹏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谢某鹏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反映,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网页https://hw.mail.163.com上标有“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在网页https://mail.163.com左上角标有“中文邮箱第一品牌”,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

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核,被举报人免费邮箱登录页面确有使用“中文邮箱第一品牌”“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用语。被举报人针对该情况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称:该用语属于对邮箱和服务来源的说明,并非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不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且被举报人已标注数据来源,不属于虚假描述。被举报人提供的《艾媒邮箱行业研究报告》载明:2015-2018年,71.3%的用户偏好使用网易邮箱,50.3%的用户首选使用网易邮箱。

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被举报人在其免费邮箱登录页面标注“中文邮箱第一品牌”“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用语的行为属于对邮箱和服务来源的说明,并非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15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439号),认为被举报人在其邮箱登录网页上使用“中文邮箱第一品牌”“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用语,无论是否使用被举报人网络邮箱,均可通过打开被举报人邮箱登录网页的方式看到以上用语,且该用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用户的选择。被申请人认定上述用语属于对邮箱和服务来源的说明,并非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事实认定不清。本府据此作出撤销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表示确实曾在其网页使用“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中文邮箱第一品牌”等用语,但已在网站维护时整改。同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谢某鹏举报事项的回复》,上述文书于2022年12月6日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某鹏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439号)的要求,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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