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68号
申请人:李某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第三人:谷某仁
申请人李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本府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拘留证》,决定对申请人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