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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70号

发表时间:2023-04-06 17:19:4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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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70号


申请人:贾某宝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专用邮箱12315@gd.gov.cn提交了《关于广东联通等腾讯王卡电话营销和侵犯个人信息权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及证据》等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其手机号码185****5315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自称腾讯联通网卡客服工号668号的营销电话(053110016)。申请人认为该营销电话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督促被举报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贾某宝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消费纠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前述决定书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的内容与《关于贾某宝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基本一致。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签收上述文书。

2022年8月8日,本府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随后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414号),针对涉案投诉事项,该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线索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投诉的决定,鉴于被申请人已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本府予以指正。

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8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已针对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本次,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虽指向《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但实际上,前述《关于贾某宝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均是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且两份文书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基本一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对同一主体同一事实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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