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贾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广东创某等未审核客户资质广告内容、未制止发送虚假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分送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又转给了被申请人处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法律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情况,程序上明显不当,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广东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材料,9月28日作出《关于贾某香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563号),已就本案投诉事项予以合法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天河府行复〔2022〕563号已对本案投诉举报的合法性作出认定,本次复议申请内容均与前述复议相同,属于对同一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故本次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案构成重复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投诉工单,申请人反映其153****4131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6月4日收到1069**39457205061253发送的短信息,具体内容为:【众安贷】正式提醒:您的可借款额度已于06月04日调至最高126685元,当日有效,点18mx.cn/BxTOCn激活,回N取关。经查询,1069**39码号使用者为被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未履行对其客户资质和广告内容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人,责令被投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工单附言:工单由省局举报投诉中心登记录入,申请人无法通过平台查询办理情况,请承办部门依法做好告知工作。
2022年11月22日,因涉案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其辖内企业的投诉,有作出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从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来看,申请人仅是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涉案投诉事项不服,故本案仅针对被申请人就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进行审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故对其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涉案投诉后,于1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并非直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投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该工单时已提示被申请人做好告知工作,被申请人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申请人主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知悉对涉案投诉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和理由,故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鉴于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获知涉案投诉的处理情况,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