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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3号

发表时间:2023-04-23 16:24:3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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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3号


申请人: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0600202211209****933、144010600202211208****77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广州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广告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成人用品爆炸口交糖(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未表明任何产品信息且被举报人宣传涉案产品为成人用品,用于性爱生活中人体私处口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已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并未重复举报同一事项。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曾就不同商家销售的同一涉案产品提起多次举报,其针对的均是商品经销商某成人用品(广州)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内容。本次复议申请中,涉及商品本身外包装、产品质量的合法合规性举报事项及内容均与以往复议申请相同,属于对同一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故对本次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扫描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未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成人用品”、未涉及色情内容的宣传。经查,被举报人承认2022年7月前通过拼多多网店“某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过涉案产品,但已于2022年10月下架整改。被举报人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库单。经查,涉案产品的供应商某成人用品(广州)有限公司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资质。因被举报人存在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且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其他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工单,于2022年12月1日前往进行调查,于2022年12月5日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被举报人,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产品,且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申请人向不同商家多次购买涉案产品,并多次以产品存在各种问题为由提起复议主张对商家进行查处,且被申请人已多次就相同产品的相同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需要,而存在以复议、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亦保障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且属于重复举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至10月,申请人多次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各网店购买的涉案产品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2年10月1日,申请人就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涉嫌以成人用品的形式包装销售普通食品跳跳糖”。被申请人调查后,答复申请人称:据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202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举报工单(举报编号:144010600202211208****770、144010600202211209****933)。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购买的涉案产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广告内容存在色情宣传的嫌疑,二是产品本身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三是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四是产品包装未标明任何产品信息。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承认其于2022年7月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成人用品专营店”对外销售过涉案产品,但已于2022年10月将涉案产品下架整改,并说明涉案产品从某成人用品(广州)公司采购,提交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库单》用以证明其销售产品为正规产品。经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的拼多多网店已下架。被申请人现场扫描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未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成人用品”及涉及色情内容的宣传。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因为申请人多次重复举报投诉同一事项,被申请人已多次回复,故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重复举报为由,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结合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分析,申请人仅在2022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售卖的涉案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同时提出涉案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举报事项。且被申请人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就同一购买批次的涉案产品,针对同一举报对象,以相同举报事项提起过举报。故被申请人以重复举报为由告知申请人对其2022年11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内容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编号:144010600202211209****933、144010600202211208****77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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