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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76号

发表时间:2023-04-29 17:22:4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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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76号


申请人:王某辉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送本府办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反映其购买的由红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太妃糖(咖啡口味)”(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立案查处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决定受理,直至2023年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申请人经其核查,涉案产品符合要求,证照齐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回复超期,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理由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反映了其与被举报人之间的消费争议事实以及被举报人的违法线索,属于“既有投诉又有举报”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告知受理,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但被申请人直至2023年1月20日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在此期间内,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的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回复称经现场核查,涉案产品符合要求,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异常,工作人员已拍照取证留档。申请人提供初步线索证明了涉案产品由被举报人生产,且经检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未发现被举报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因此被举报人的行为系无证生产。根据GB/T 23823-2009《糖果分类》,涉案产品属于焦香糖果类(太妃糖类),且产品外包装亦标明“坚果太妃糖”“太妃糖”等字样,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为糖果,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规定,糖果制品已依法纳入生产许可,系需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类目。被举报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为行政机关直接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于此种举报所作的处理,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在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被举报人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前述要求属于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办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根据规定,举报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针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针对涉案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案投诉后,于11月24日向申请人告知受理事宜。因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故客观上不存在调解的可能。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GB/T 20977-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GB/T 20977-2007为糕点通则,故涉案产品“太妃糖”属于自制类糕点。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举报人只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生产经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针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如未驳回,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一罐,后经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认为,根据GB/T 23823-2009《糖果分类》,涉案产品属于焦香糖果类,且已被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被举报人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涉案产品,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先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则立案查处被举报人。

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店铺,销售自制类糕点太妃糖。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批号为“20220830”的法式海盐杏仁太妃糖的《检测报告》,报告载明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GB/T 20977-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其经营范围内可以制售的自制类糕点,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要求。

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涉案产品符合要求、证照齐全,被申请人未发现异常,工作人员现场已拍照取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月30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2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从其行政复议申请来看,申请人仅是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故本案仅针对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展开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查明被举报人是否具有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也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自制类糕点。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未完全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超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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