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108号

发表时间:2023-03-15 10:44:5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08号

  申请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政权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进行备案。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和进行诉讼

  (一)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就已经合法存在,其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而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备案,其存在不以是否备案为前提,否则就不存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自其选举产生之日起就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的资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终3742号《行政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59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2759号《行政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中,均对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

  (二)申请人经依法选举产生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当时施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公告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为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被申请人指派的城管科干部担任。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对某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进行公示的通知》,向某花园小区(以下简称为某小区)全体业主公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某花园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2日,其中公示的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9.4712万平方米。筹备组2021年1月23日公开征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2021年3月8日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2021年3月23日公示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业主清册等,并向被申请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2022年4月7日完成公示。2021年5月10日至6月8日,筹备组组织召开了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对某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2021年6月17日,筹备组对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进行了公示,2021年7月1日公示结束。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全过程是依法在被申请人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的。相关事项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即告成立。

  因此,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时,被申请人却没有向申请人进行回复,而是仅向申请人的成员之一进行了回复,该行为违法,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二、申请人已经依法选举产生,在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导致申请人无法备案

  申请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等材料,认为筹备组确定的某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不准,遗漏了部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面积,并主张某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应为318134.22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认为某公司在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2日相关文件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至2021年6月29日才提出异议,已逾期,不影响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此后,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调查处理。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载明: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来的《关于某花园业主大会相关问题的指导函》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显示的数据,某小区专有总面积为318527.88平方米;二、经核实,某小区业主总数为3038个;三、经统计,本次参与投票的业主总数为2089个,参与投票专有面积为208883.82平方米。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参与投票的业主数与业主总数比例为68.76%,超过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专有面积与专有总面积比例为65.58%,没有达到三分之二。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载明:一、某小区业主总人数为3038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318527.88平方米;二、经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业主总数为2089个,参与表决的专有部面积为208883.82平方米;三、本次未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为949人,未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109644.06平方米。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与业主总数比例为68.76%,超过三分之二;参与表决的专有面积与专有部分总面积比例为65.58%,没有达到三分之二。

  2021年8月27日,筹备组向被申请人提请备案,但被申请人因为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一直没有给予备案。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备案,被申请人仍没有备案。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2022年1月20日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认为某小区专有总面积为318527.88平方米,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参与投票的专有面积与专有总面积比例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上述两个通知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备案。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依法行政要求的信赖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原则,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等规定,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电子投票进行,投票数据来自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电子投票系统,包括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等内容的业主清册来自于被申请人,投票结果也是电子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的,整个投票活动是在被申请人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的。但是,在所有工作进行完需要备案的时候,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通知,认为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的指导函,专有部分面积存在错误,且专有部分面积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否定了其之前提供的数据,否定了选举的结果,也否定了依法进行的活动。申请人的选举是依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给出的数据并在被申请人的指导下进行的,所有流程已进行完毕,但被申请人突然否定其原来给出的数据以及在其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活动,其行为违背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损害了个案中依据其规定和要求行事的申请人信赖利益,是对申请人合法预期的破坏。私法上禁止反言,讲究诚实信用,公法上即体现为信赖保护和合法预期,信赖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已经对申请人发布政策,提供数据,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让申请人对此产生了信赖,其就有义务兑现该信赖带来的结果,而不能破坏信赖让申请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都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道、可预测的方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给相对人提供规范和指导,相对人也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规划、安排和控制,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维系在良好的秩序当中。如果行政机关出尔反尔,即使在个案中达到了其想要的结果,也是对法治原则的破坏,影响的是政府的形象,增加的是行政的成本,破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所依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结果违法

  被申请人因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其原来驳回某公司申请的《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并作出了《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并在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的指引下获取了影响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但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中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以某公司逾期提出异议为由,未对某公司提出异议进行调查核实,与《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不符。

  复议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其适用的《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上并非是针对“专有部分面积”的异议,而是对“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的异议,即是对已经确定了的某具体专有部分物业占多少投票权数的异议。第二十四条整体规定的是“对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其中第一款规定是“提出查验本人书面委托书的”,第二款规定是“有证据证明不是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第三款规定是“对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三款都是对已经产生的表决总结果、表决明细的异议,也就是具体怎么表决的细节的异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表决议题等异议的救济途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该也不能成为相关主体不依法行使权利后还可以采取的阻止业主大会相关工作进行的手段,更不能适用这条规定推翻前面所进行的所有工作,这样处理将会导致所有有异议的人在业主大会前期公开过程中不提异议,到最后根据结果随意阻止和否定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这既是对秩序的破坏,也会纵容不好的风气和行为。《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对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相关事项的实体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力和职责,每一步应该怎样做,有多长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且不说本案不存在专有部分面积的错误,即使存在专有部分面积的错误,相关主体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异议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而不是待结果不符合其意愿时再回头捣乱,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机关不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更不能通过自己的职权促使和保障这样的行为发生。

  五、被申请人认定某小区专有总面积为318527.88平方米的依据错误

  《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明确其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来的《关于某花园业主大会相关问题的指导函》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显示的数据,认定某小区专有总面积为318527.88平方米,但是,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的投票数据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并非其在上述通知中认定的318527.88平方米,其认定面积的依据错误。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通知的依据和材料时,被申请人2022年1月28日作出回复明确其依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提供的《关于某花园业主大会相关问题的指导函》和《某花园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回执》,但其认为《关于某花园业主大会相关问题的指导函》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函,是内部文件,不予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条第八项“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该指导函就不能作为其在上述两份通知中认定某花园专有部分面积的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某花园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回执》,该回执明确某花园的物业四至范围是“东:桃园东路;西:宦溪村;南:黄埔大道东;北:杨桃公园”。该备案四至明显远远超过了某小区的范围,从规划地图或查询导航地图都可以看出宦溪村在杨桃公园的西北侧,离某小区有相当距离,而某小区的西侧是石溪村。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的依据是错误的。

  六、作为影响《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的一份重要材料,《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中所提出面积较大、可能影响投票结果的物业主要包括桃园中路276号的“广州市第十八中学”及桃园中路278号的“卫生院”等,这些物业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并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

  首先,广州市第十八中学、卫生院等物业属于政府公共服务配套,其有自己的物业,并独立管理。申请人了解到,“广州市第十八中学”2021年到2022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广州东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些公共配套单位的物业与某小区不是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故与某小区不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次,这些公共配套单位与某小区小区独立,二者之间有市政路间隔,明显不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中对参与投票的专有面积与专有总面积比例为65.58%,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认定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备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未取得行政备案,主要原因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与专有部分总面积比例为65.58%。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行政备案。

  本府查明:

  2021年1月6日,某小区筹备组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通知,将其编制的《某花园管理规约》、《某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某花园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等三份文件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2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向筹备组书面反馈意见或者建议。其中《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显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294712.4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为东至桃园东路、西至宦溪村、南至黄埔大道东、北至杨桃公园。后筹备组组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对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2021年6月17日,筹备组对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进行了公示。根据《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筹备组确定某小区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3026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94363.13平方米,本次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为2057人,参与表决的业主所代表的专有部分面积为205976.74平方米。

  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等材料,认为筹备组确定的某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不准确,遗漏了部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面积,并主张某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应为318134.22平方米。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关于<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认为申请人在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2日相关文件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至2021年6月29日才提出异议,已逾期,不影响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同日,被申请人向筹备组作出《关于异议答复的通知》,告知其收到《关于核实某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并重新统计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的函》和《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等异议函,经核查不予采纳,不影响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2021年8月28日,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某小区全体业主宣布申请人的成立。

  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于2021年9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1〕200号),认为某公司在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应对某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遗漏专有部分面积的反映>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重新调查处理。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恳请按期进行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函》,请求被申请人完成申请人的备案。被申请人经查询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系统显示某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已修改为318527.88平方米,业主总人数已修改为3038人。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将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的事宜告知筹备组,同时告知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某花园业主大会相关问题的指导函》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显示的数据,某小区专有总面积318527.88平方米;业主总数为3038人;参与该次投票的业主总数为2089人;参与投票专有面积为208883.82平方米;参与投票的业主数与业主总数比例为68.76%,超过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专有面积与专有总面积比例为65.58%,未达到三分之二。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的通告》,将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告知某小区全体业主。

  申请人不服《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提交《关于要求依法科学合理核定某花园小区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的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科学合理核定截至2021年6月8日某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具体范围、划分依据及具体物业类型面积构成)。2022年2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向罗某山等业主作出《关于某花园专有部分总面积事宜的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会同该局对异议进行核实,被申请人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建议业主依法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该答复书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给罗维山。后该答复经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109号),决定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重新进行答复。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于2022年8月13日重新作出《关于某花园专有部分面积事宜的答复》,答复称截至2021年6月8日,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采集到某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94363.12平方米。该局已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原《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某小区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某小区四至范围为:东:桃园东路;西:石溪村;南:西南至美林天地,东南至桃园南二街;北:桃园南一街,具体范围一小区红线图范围为准。根据《关于“某花园”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穗规批〔2002〕60号)内容显示,规划地块总建筑面积为300280平方米,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265140平方米,商业及公建配套项目总建筑面积35140平方米,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27847平方米。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已划拨、出让的新开发建设项目或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项目物业服务区域划定有争议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并将确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该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公示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或者电子投票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三十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未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未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限届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及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业主通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穗建规字〔2019〕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第七条规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登记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共享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采集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在业主、业主大会开始电子投票前,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更新投票系统数据库中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公示的表决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对公示的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公示的业主投票权数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被申请人作为某小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具有监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对电子投票表决结果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

  本案中,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遗漏专有部分面积为由就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其主张遗漏的专有面积中包括文化站、卫生院、幼儿园、居委会、广州市第十八中学等建筑物的面积,另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重新作出的《关于某花园专有部分面积事宜的答复》(穗天住建园信〔2022〕736号)显示,某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265140平方米,商业及公建配套项目总建筑面积35140平方米,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27847平方米。可见某公司主张遗漏的专有部分面积及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查询的某小区建筑物总面积318527.88平方米中均可能包括商业及公建配套项目、配套停车库等面积,被申请人未对该部分面积是否属于可以计入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部分进行核实,直接以318527.88平方米作为某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并据此作出《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认定某小区业主大会参与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对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区域范围提出异议的问题,属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的事项,且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已在《关于某花园专有部分面积事宜的答复》(穗天住建园信〔2022〕736号)中对某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范围进行重新明确,故该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花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统计结果的通知》,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某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申请人提出的备案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