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3〕395号

发表时间:2023-09-14 16:25:1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395号


申请人:张某东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7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刚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天河区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以下简称“涉案楼栋”)甲房、乙房业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楼栋天井及西南方存在违法搭建的铁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天井铁棚不属于违法建筑,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涉案楼栋乙房门口斜上方的铁棚下面是空的,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说的雨水堆积现象。且搭建天井铁棚是要全体业主同意且经过公示后才能搭建,故被申请人对天井铁棚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涉案楼栋西南方的铁棚,至今未拆,正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导致了违法搭建的重复发生。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拆迁遇到困难就畏缩不前,致使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至今。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10月11日先后到现场检查,并约谈楼宇加装电梯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执法办提供了《关于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雨棚的情况说明》,说明电梯加装铁棚是为了解决雨水流入电梯井道造成短路安全隐患和雨水飘入楼道容易引起老年人滑倒的安全问题,被申请人已如期回复区信访局。

关于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铁棚,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办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由于物业管理处逾期未自行拆除,2月8日,执法办组织拆违施工队对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违法搭建的铁棚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受到小区内多名长者的集体阻挠,暂缓拆除行动。

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EMS邮寄答复申请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有EMS物流信息为证。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铁棚处理情况

经查,该处铁棚为职工宿舍自带配套设施使用,主要用于小区居民停放非机动车辆及小区内长者、群众短暂性歇息之用。2022年10月14日,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执法办提供了《关于“涉案楼栋门前搭建铁棚”的情况说明》。根据申请人反映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违法搭建铁棚的问题,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办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由于物业管理处逾期未拆除,2月8日,执法办组织拆违施工队对该空地上的铁棚进行拆除。

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员村西街某大院业主代表反映“大院某栋门口西侧处的铁棚原是用于周边居民停放电动车和老人歇息之用,现在因被投诉而强行拆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妥善解决,对小区能够进行微改造,多增设休闲娱乐和便民设施”的诉求问题。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城管办与某社区居委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关于某大院业主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信访人反映的铁棚暂维持原状,此处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和便民设施的需求,被申请人已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诉求,同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督促物业公司针对反映的需求,及时提供解决办法,帮助小区居民排忧解难。目前,该处铁棚升级改造有关事项正在协调处理中。

本府查明:

涉案楼栋共8层楼,申请人为涉案楼栋顶楼的甲房、乙房业主,其自2021年始,多次通过网上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楼栋天井及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铁棚等问题。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楼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搭建了简易结构铁棚,搭建面积40平方米,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搭建。涉案楼栋电梯天井两侧搭建铁棚,铁棚四周无立柱支撑,共8平方米。据被申请人现场了解,天井两侧的铁棚已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但现有铁棚是在报批划定的尺寸标准上向外延伸了2米,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没有报批手续,被申请人现场督促小区物业对没有相关报批手续的铁棚进行整改并现场拍照取证。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涉案楼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原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部分已被改造,功能从停放单车变为了退休职工休闲娱乐。

关于申请人举报的涉案楼栋及其西偏南空地存在违法建设的线索,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2021)告知申请人,称涉案楼栋现场未发现新增及在建的搭建行为,关于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经了解,该棚由小区物业搭建,主要用于居民停放非机动车及小区老年人休闲娱乐之用,已投入使用多年,被申请人将继续加强巡查、监管。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2022),再次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但该答复中未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建设的问题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涉案楼栋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问题未依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涉案楼栋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搭建的铁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结论性意见,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565号),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565号)。

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涉案楼栋所属物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物业于2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棚。2023年2月8日,因物业未自行拆除铁棚,被申请人组织拆迁队对该棚进行拆除,但因群众阻拦未能拆除。

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关于涉案楼栋天井搭建的铁棚及入户门口上方楼顶的铁棚,均属于无柱雨篷,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对于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搭建的铁棚,属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被申请人已组织过对该建筑的强拆,但因小区内多名长者的集体阻挠,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暂缓拆除行为,被申请人将持续跟进此事。5月6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第2.0.19条规定: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第3.0.27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楼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违法建设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认定涉案楼栋西南空地搭建的铁棚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在物业未能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组织了对该建筑物的强拆,后因避免安全事故考虑,暂缓了拆除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另外,该铁棚是占用小区公共用地搭建,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申请人如认为该铁棚损害业主共有利益,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复议。申请人作为甲房、乙房的业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铁棚占用其专有部分,或存在区别于其他业主共有利益的个人权益,其以个人名义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提起复议,并主张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拆除涉案铁棚的法定职责,与上述规定不符。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对被申请人处理该铁棚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关于申请人对于铁棚的相关主张本府不予审查。

对于涉案楼栋天井搭建的铁棚及入户门口上方楼顶的铁棚,被申请人调查认定属于无柱雨篷,但根据上述规定,无柱雨篷并非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现场测量、勘查等调查核实环节,未具体确定涉案铁棚尺寸,径直答复申请人涉案铁棚不属于违法建设,属认定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对申请人关于涉案楼栋天井搭建的铁棚及入户门口上方楼顶的铁棚的举报内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