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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3-10-12 15:13:2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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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涵: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王思涵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穗天市监复字〔2023〕凤凰272号)、2023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王思涵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穗天市监复字〔2023〕凤凰273号),向本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你提供的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你,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你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对被举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行为调整的是市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你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仅作为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是否立案或处罚,对你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你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处理不存在利害关系,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887、898号),决定对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多次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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